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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环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了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在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 88 号 B 栋 11 楼大会议室召开
的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
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的法律)以及《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
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
并报送有关机构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进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准确、完整的;及
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8 月 4 日召
开本次股东会。
(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
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路 88 号 B 栋 11 楼大会议室召开。
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
案与《星环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基于上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验证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0,235,087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
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6 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28,836,369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8062%。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
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
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系统投票平台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下议案,本次股东会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 有效表决股份 是否通过
比例(%)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
案》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
公司的议案》
《关于公司境外公开发行 H 股股票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前滚存利
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
案》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
适用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股适用)》的议案
关于修订《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H
表决结果
占出席会议的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 有效表决股份 是否通过
比例(%)
股适用)》的议案
关于修订《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H 股适用)》的议案
关于修订《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H 股适用)》的议案
关于修订《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H 股适用)》的议案
关于修订《星环信息科技(上海)
制度(H 股适用)》的议案
《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的
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投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关于增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
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关于确定公司董事会董事类型及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上述第 1-7、8.01、8.02 项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第 1-7、8.01、8.02、9-12 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公司已对中
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