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上市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广东和胜工业铝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
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期货交易是指公司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
易标的交易活动。公司进行期货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
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
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
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
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
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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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
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业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以下
简称“期货交易场所”)内进行,不得在期货交易场所外进行;衍生品交易,可
以采用协议交易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进行。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公
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或外汇等;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衍生品交易,在期货及衍生品市场
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及衍生品持仓量不得
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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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
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
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
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
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
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七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
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公司设立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管理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
公司总经理担任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领导小组组长。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值
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和监督及披露。
第九条 小组下设期货及衍生品保值交易小组、期货及衍生品结算小组和期
货及衍生品风控小组,负责处理期货及衍生品的交易执行和相关风险管理等工作。
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安排小组成员进行套期保值相关制度的制定,并审定相关制度规定,
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
权和管理权限;
(三)负责召开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
交董事会审议;
(四)听取期货及衍生品保值操作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
方案;
(五)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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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小组是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运作的执
行机构,在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小组主要负责根据市场行情情况,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
方针和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组织落实并执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提出方
案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建议,并按程序向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进行报批。包括: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五)接受公司期货及衍生品风控小组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七)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小组下建立相应岗位职责:
常进行;
第十一条 期货及衍生品结算小组由财务中心主导,由财务中心等相关部门
人员担任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结算确认员。主要负责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业
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调拨,根据经过
审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和业务资金要求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
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三)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
负责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凭证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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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期货及衍生品风控小组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导,由法务部、财
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
(二)监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小组和期货及衍生品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
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定期审查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
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及衍生品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
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衍生品交易的,应当编制可行性分
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及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授权制度
第十五条 董事会授权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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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六条 公司与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其他制度
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七条 公司对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应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期货及衍
生品交易授权书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第十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
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九条 如因任何原因造成被授权人变动的,授予该被授权人的权限应即
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自通知之时起,被授权人不
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
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及衍生品方案,报经公司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
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及衍生品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
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
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财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根据经公司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批准的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及衍生品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
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资金调拨员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
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每笔交易结束后,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应于 1 个交易日内及时
将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割单和结算单(如有)传递给期货及
衍生品交易小组组长、会计核算员、风险管理员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风险管理员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
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中心负
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五条 财务中心、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小组每月分别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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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评价,并在期货及衍生品例会上进行汇报。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营模式、风险承受能力、资
金实力、人员配置、机构设置等,审慎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将建立健全覆盖事
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机制作为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首
要前提。公司应针对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前中后台特点,持续强化相关岗位专业
力量配备,尤其是业务操作及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一定的期
货及衍生品与现货业务实操经验。
第二十七条 公司通过对套期保值方案所规定的总持仓量、总资金额度进行
严格的风险控制,保证金实际占用额度控制在已注入保证金的合理范围之内。公
司期货及衍生品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内严格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八条 设置风险指标。公司根据年度保值策略、风险敞口、财务状况
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置持仓限额、保证金预警线、止损限额三个风险指标,针对各
风险指标采取分级预警,对于不同等级风险采取不同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实行期货及衍生品业务及风险报告制度。交易员、结算员按月
向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期货及衍生品风控小组报告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
及保证金使用状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期货及衍生品风控小组应加强对超限
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小组按季汇总当季新建仓位状况、
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等并报期货
及衍生品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建立期货及衍生品风控小组每季度报告制度。期货及衍生品风控
小组应于每季季终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提交相关报告,基
本内容包括: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实施情况、公司期货业务及衍生品交易相
关人员对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风险评估及结果、风险控制情况,以及对公
司期货及衍生品内控的评价和建议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业务风险专项报告制度。当市场价格波
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小组和期
货及衍生品风控小组负责人;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
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交易所风险处置等风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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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小组应立即向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提交分
析意见,由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二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集公司期货及衍生品领导小组
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通知期
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并由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
再向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
制度,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小组负责人,并立即下
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小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妥善选择期货及衍生品经纪公司,防范法律风险;妥善
选择交易合约月份、交割期等,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密切注意不同交割期合约
之间的基差变化,防范基差风险;合理安排信用额度与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
程正常进行。
第三十五条 实行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的审
批原始资料、交易、交割、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 7 年,期货及衍生品业
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 7 年。
第三十六条 实行期货及衍生品业务保密制度。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业务相关
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
会或股东会应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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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
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
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
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
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条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
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
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
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下属子公司若经公司批准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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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