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榕生物: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5 0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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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
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
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5 年 7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
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上海雪榕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
方式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4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奉贤区汇丰西路 1487 号
(雪榕生物会议室)以现场和网络视频相结合方式如期召开。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
东大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于 2025 年 8 月 4 日上午 9:15-9:25,
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于 2025 年 8 月 4 日
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查,本所认为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网络视频参会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含委托 1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126,370,700 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21.1448%。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
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除股东外,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所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提案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
议通知》列明的议案。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含网络视频方式参加)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雪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俞   磊
                              _____________________
                                    赵    元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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