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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暂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份变动
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
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
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
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
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
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
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减持原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
不存在本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
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
事项的,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
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
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
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
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
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
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
让比例的限制。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
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
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1. 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2. 公司收到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
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
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在窗口期前,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邮
件、微信等方式发出提醒函,对窗口期禁止买卖股票的事项进行
提醒,并对窗口期结束日期做以明确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
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
数据和信息,统一为其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了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擅自买卖公司股票,
拟买卖公司股票前两日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备审查,审
查同意后才能买卖公司股票。
对于未经报备审查自行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本人进行以下处分:
(一)交易时间处在窗口期的,本人应该做出书面检查,将该部
分股票卖出后所得收益交公司,公司对其交易股票行为在内部会
议上通报批评;
(二)交易时间不在窗口期的,本人应该做出书面检查,公司对
其交易股票行为在内部会议上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反本制度买卖公司股票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
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
况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将视情节予以处分,并
根据规定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处理(如需)。违规行
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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