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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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战略决策的
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
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
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并由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如公司董事
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董事长担任。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
战略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
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对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战略委
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所需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工作程序主要
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上报发展
规划、经营目标、经营战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
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公司对外进行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按有关程序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董事长审批,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必须召开战略委员
会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
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授权
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不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投资评审小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
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
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投资评审小组有关工作人员统计
出表决结果报会议主持人,书面通知各委员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
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亦可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表决。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战略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内
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当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
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
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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