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研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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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
的职责。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
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
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七)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
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或优先受让权等。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定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公司专区”在线填报或更
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披露及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
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
关联交易。公司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
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放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股权的
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持有该公司股权
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
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
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控股子公
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
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
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的原则,计算关联交易金额,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第
(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的,应当经上市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
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审议、表决、披露、履行等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
评估:
 (一)《上市规则》第 7.2.15 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关联交易定价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
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
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
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
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
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按照前条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确定关
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一)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
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
交易;
  (二)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
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
单纯的购销业务;
  (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
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四)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
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五)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
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
易结果的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
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第六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四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
报告形式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三)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四)标的资产财务报表(如适用);
  (五)审计报告(如适用);
  (六)评估报告(如适用);
  (七)法律意见书(如适用);
  (八)财务顾问报告(如适用);
  (九)有权机构的批文(如适用);
  (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六)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七)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八)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九)中介机构意见结论(如适用);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助于说明关联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中披露报告期内发
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根据不同类型按第三十五至三十九条的要求分别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原则;
     (四)交易价格,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
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交易金额及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
     (六)大额销货退回的详细情况(如有);
     (七)按类别对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总金额预计的,应披露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在报告期内的实际履行情况(如有)。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与资产或股权收购、出售相关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
包括:
     (一)关联交易方;
     (二)交易内容;
     (三)定价原则;
     (四)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评估价值、交易价格;交易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
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五)结算方式及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
     (六)相关交易涉及业绩约定,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业绩实现情况(如有)。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与关联人共同对外投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当包括:
     (一)共同投资方;
     (二)被投资企业的名称、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
     (三)重大在建项目(如有)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当披露形
成的原因,债权债务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期末余额,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与存在关联关系的财务公司、公司控股的财务公司与关联
人之间存在存款、贷款、授信或其他金融业务的,应当披露以下内容:每日最高
存款限额、存款利率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贷款额度、贷款利率
范围、期初余额、发生额、期末余额;授信总额、其他金融业务额度及实际发生
额等情况。
   第七章     日常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四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
列日常关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
及时披露,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协议没有总
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对公司当年度
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
第三十四条的要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第四十三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
在协议期满后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
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应当包括:
  (一)定价原则和依据;
  (二)交易价格;
  (三)交易总量区间或者交易总量的确定方法;
  (四)付款时间和方式;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主要条款。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根据本指引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八章   关联交易披露和决策程序的豁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
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免于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利率标准,且上市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四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按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第五十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董事,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关联股东,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的生效实施和修改需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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