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质量和规范信息披露程序,保证
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
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科创板规范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信息披露
业务办理》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
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
东。具体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
其他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
联人的范围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
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及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
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
保证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
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
的重大信息。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
得有重大遗漏;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披露未来经营和
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
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
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
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
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
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
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
电话的畅通。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
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完成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
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定期报告的格式
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
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
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
根据相关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
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
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不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
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
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三)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
或者挂牌;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的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一)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二)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三)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四)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
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
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
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
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
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
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
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
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
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
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三十七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
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
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
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
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
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
司本制度要求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
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
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
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
《科创板规范指引》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信息
披露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及职责
第三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
或总裁作为实施信息披露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
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得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第四十四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
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
员会应当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
订。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事件
时,需按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与该事件当事人有实质性接触,或该事件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与该事件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终止或者
解除时;
(四)该事件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件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该事件实施完毕时。
报告上述事件时,应附以下文件:
(一)该事件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相关书面文件);
(三)该事件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告;
(五)所涉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
股份被质押,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
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
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
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
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内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
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二)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
按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长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财务信息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临时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二)公司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的重大事件,或其他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以及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
影响的事宜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告,并按要求向证券事务部提交相关文件;
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咨询;
第五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一)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应在会议召
开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证券事务部;控股子公
司在涉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所列示,且不需经过董事会、监事会(如有)、
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应按照本制度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并按要求向公司证券事务部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
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临时公告;
(三)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审查,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五十五条 公司将依法披露信息,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第五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公司在报纸、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
应事先经董事长审查。
第六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
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
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与处罚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
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介
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本系
统的信息交流,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
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
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
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
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
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交由公司档案部门保存,
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信息
披露义务人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是否齐备后交由公司档案部门妥善保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
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应向公司档案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且经董事会秘书
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应及时归还。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予一定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改。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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