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技术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
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对本人的股票账户负责,
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
公开披露的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
息,严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
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2 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份买卖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
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
司董事会秘书反馈意见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其所持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
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
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
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
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对董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遵守下
列规定: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
并予以公告。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
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二)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若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
事项是否有关。
(三)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
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具有其他身份的(如大股东、特定股
东),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关于其他身份股东股份变动的规定;如上述主体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核心技术人员持股变动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
首发前股份;
(二)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
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第二十三条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以及通过非公开发行方式取得的股份
的,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减持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
事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如在制度生效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对核心技术人员所持其所在公司股份及其变动作出
其他规定的,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应当遵守上述规定。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
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
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
情况给予处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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