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准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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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
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
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结合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财务收支、财
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
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
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
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本制度旨在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
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
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
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
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应当经由审计委员会参与发表意见。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
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
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任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并以应有
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勤勉,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不
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六)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
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
披露事务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相关审计工作应当与外部审计相互协调,并按
有关规定对外部审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相关工作资料。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拟定内部审计制度;
  (二)制定内部审计的各项具体规则;
  (三)有权查阅与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制度、文件和记录等;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参加或列席与内部审计相关的会议;
  (五)有权检查各职能部门对于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六)有权对内部审计相关的事项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和确认,并取得调
查证明材料;
  (七)有权要求各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提供内部审计所需资料,及时答复
内部审计的询问;
  (八)有权要求责任部门或人员对内部审计发现的缺陷予以整改;有权监
督整改和实施后续审查;
  (九)为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内部
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并报审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日
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在规定期
限内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准备审计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做好准备并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
  (二)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
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有关提供者签章的证明材料;对有关事项进行函证,对
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的建议。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定
稿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
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负责人审定审计报告,并据此提出审计意见书或做
出审计决定,报审计委员会审批。
  (四)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被
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组。审计报告
和审计意见书应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以及公司财务部。
  (五)被审对象对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审计组或董事会提出。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落实被审
计对象执行审计决定以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必要时可对其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其办理的审计事项须建立审计档案,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 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
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
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
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
事会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等。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四)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五)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六)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三)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五)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六)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
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
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
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
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门提出处罚意
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
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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