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尚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
或“本所”)接受尚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
师见证了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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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1 日 14:00 在四川省乐山高新区迎宾
大道 18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
与会议通知一致。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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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会的人员包括:
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500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1,050,5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925%。其
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27,926,8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7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9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123,7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205%。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
东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
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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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子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子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子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子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子议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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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子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子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子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子议案通过。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子议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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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通过。
(六)《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通过。
(七)《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通过。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通过。
(九)《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代表全权办理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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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通过。
(十)《关于提请股东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收购要约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已就该议案依法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通过。
(十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该议案通过。
(十二)《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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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尚纬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樊斌 刘志广
经办律师:
肖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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