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证券
市场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组成
部分。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
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
绝内幕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供公司自查和相
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报告、获取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案,登
记备案材料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至少应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
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至第(三)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外,还应当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
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
名确认。
公司进行本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
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要求报告内幕信
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
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董事会秘书与董事长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应区分已填写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表》,同时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了解所涉及到的
所有知情人员,并整理归档。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六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
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
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
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
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
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码 单位、职位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内 内幕信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知情人姓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容 息所处
名 阶段
公司简称:国晟科技 公司代码: 60377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