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发燃气: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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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
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股东依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
决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出席公司股东会,应按《公
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和公司董事会通知或公告的办法履行出
席会议登记手续。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议程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股东会依照议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
召开股东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
事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
                             — 1 —
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通知股
东并说明原因。
  临时股东会按《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第八条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条 股东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行使
该项授权时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
票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
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公
司章程》
   ;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十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
— 2 —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一条股东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据《公司法》
                          《公
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确定,年度股东会可以讨论《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
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公司拟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提供
                          — 3 —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或资产处
置:
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
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款所称交易包括:对外投资、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
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
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
— 4 —
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三千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
的关联交易,并聘请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
估报告;
  (十五)审议批准以下财务资助事项:
分之十;
百分之七十;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
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
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
的担保;
                           — 5 —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本条第(六)
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
过。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需经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控股子公司在
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该担保议案并
派员参加股东会。
     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一)
                         、(二)、
                             (三)
项对外担保情形,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 6 —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将说明理由并通知独立董事和股东。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 7 —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
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
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
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 8 —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
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当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
  第十九条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审计委员会或
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
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 9 —
     第二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临时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并且属于股东会
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
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四条提出涉及投资、资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
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
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
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
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
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
— 10 —
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
说明转增原因。董事会在制订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
应说明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
发展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由董事会提出提案,股东
会表决通过。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在拟审议该解聘
或不再续聘事项的股东会召开前三十日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
意见。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二十八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形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
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 11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四)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
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
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根据股东名册确定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三十二条股东会召开文件包括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会
— 12 —
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及其他相关文件。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备,其中会议通知、授
权委托书和会议议案等文件至迟应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发出之前
一日备齐。
  第三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
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股
东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
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三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
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
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
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公司
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名册确认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
                         — 13 —
权。
     第三十八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
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相关证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复
印件等)应在公司通知的登记日内以传真形式报送于公司联系部
门,文件正本应当于股东会召开日报送公司复核(与传真件一致)。
     第四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 14 —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四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四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
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四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公司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
当终止。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四十五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
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 15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
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
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九条出席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理人需在股
东会上发言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事先填写发言单,发言单应载明发言人姓名、代表
股份数(含受托股份数)等内容,股东代表发言的先后顺序由会
议主持人指定。
     (二)发言人发言,原则上每次不得超过五分钟,但经会议
主持人许可的,可以适当延长。
     (三)对同一议案,每一发言人的发言不得超过两次。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
终止讨论。
     第五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可以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决定中途休
息。
— 16 —
  第五十二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
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及律师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会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等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
为十五年。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
        第六章   股东会表决和决议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 17 —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
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 18 —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
投票权。
  第五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
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总数;股东会决议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
序是: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按有关规定
回避表决,其持股数不应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关联股东回避;如会议主持人需要回避的,会议主持人应主动
回避,出席会议股东、无关联关系董事均有权要求会议主持人回
避。无须回避的任何股东均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如因关联股
东回避导致关联交易议案无法表决,则该议案不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中作出详细记载。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十一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
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
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六十三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 19 —
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四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提出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
单。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
提交股东会选举。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如果在股东会上中选的董事候选人超过应选董事人数,则得
票多者当选;反之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投票,直至选出全部董事
— 20 —
为止。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工会提名,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
举产生。
     第六十五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
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
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六十六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第六十七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
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第六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 21 —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
组织点票。
   第七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
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十五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
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22 —
  第七十八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并
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七十九条本规则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 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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