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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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
      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的信息收集、传递、
      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现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
      者虽然持有其股份比例不足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
      的当选,或者通过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
      公司的股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
      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部门、人员和公司,应及时
      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其职权范围内
      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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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到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 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及重要参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
      业务和规定的人员担任内部信息报告对接人,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机制,以保证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
      关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或重要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
      章所述情形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汇报。
第八条   重大信息范围包括日常经营相关交易行为以及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 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 提供担保;
  (六)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债权、债务重组;
  (十) 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上条所述事项除有明确规定标准的以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及
      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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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重大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 重大事项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三)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
       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
       过 1,000 万元;
  (五)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六) 因重大事项涉及的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章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易日公司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第十一条   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信息报告义务人应
       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 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或成本的 50%
       以上,且超过 1 亿元;
  (三) 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四) 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
       同。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二条   当发生如下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并按要求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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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资料:
  (一) 重大项目投资。需提供以下资料报告但不限于:
  (二) 对外投资设立公司。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三) 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需提
      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四)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租入或者租出资产。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五) 发生或即将发生大额银行贷款。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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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
      者市值 1%以上的诉讼或仲裁。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七) 关联交易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金额 30 万元以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易,须提前向公司报告,经公司履行完相关决策程序后方可实施。
      本款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与关联方即将发生的如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3)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4)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债务重组;
   (10)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
      其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需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合同;
   (2)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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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4)关联方介绍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关联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
   (6)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
      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
      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
      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在计算交易金额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
  (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
      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应提供下列资料:
  (九) 重大变更事项: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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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其他重大事项:
        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
        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
        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
        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
        告;
        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市或者挂牌等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向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汇报:
  (一)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六)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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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   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上市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四)   实际控制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
       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五)   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的规定。报告时
       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风险事项;
  (二)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的原因;
  (三)重大风险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
       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涉及募集资金项目变更的,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提
       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主动、以书
       面形式告知董事会秘书:
  (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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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解散、清算等状态;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上述情
       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应当持续履行及时告知义务。
第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
       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第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票变
       动当日收盘后告知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
       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涉及交易事项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拟发生
       该交易或该事项发生的 1 个工作日内,将该交易事项的书面材料报
       告给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一) 交易协议或意向书;
  (二) 交易概述及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
  (三) 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包括标的的名称、账面值、评估值、运营情
       况、有关资产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是否存在
       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
       措施;
  (四) 交易标的为股权的,还应当说明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最
       近一年及一期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净
       利润等财务数据;
  (五) 交易标的的交付状态、交付和过户时间;
  (六) 交易价格或定价依据,公司支出款项的资金来源;
  (七) 公司预计从交易中获得的利益(包括潜在利益),交易对公司本期和
       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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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关于交易对方履约能力的分析;
  (九) 交易涉及的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如有);
  (十) 中介机构及其意见(如有);
  (十一)   有关人员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接受部门,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具体协调。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重大信息后,按照
      要求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
      书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在收到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董事长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
      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或者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依法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对外披露信息资料保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执行董事、总经
      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重大事项
      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全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上报事项而未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有关报
      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其情节轻重给
      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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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超过”、
                          “少于”、
                              “低于”、
                                  “以
       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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