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
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嘉元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的决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
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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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分管证券部,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
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
作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
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联席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和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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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会批准。
(一) 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事会进行审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提供担保、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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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同意;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及财务资助事项时,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
时披露:
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未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交易金额超过 2 亿元的授权董事
长审批,低于 2 亿元的授权总裁审批。
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批准的权限及《公司章程》审议公司相关
事务。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
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含会议当日)以前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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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三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至少应提前 3 日以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
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
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
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
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
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
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未兼任董事的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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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与所议议题相关的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
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投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委托人不能出
席会议的原因,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委托人的授权范围
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
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
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
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二十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
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了解提案内容,并
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
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面传签等非现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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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
开。
非现场方式召开的会议,董事会秘书应根据表决结果制作会议记录,
并将表决结果向全体董事通报。董事应于事后在书面决议上补充签
字。
第五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议事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并且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或其分管的证券
部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审核。
董事长在审核提案时,可视需要征求公司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临时会议的提案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其分管的证券
部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
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
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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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或其分管的证券部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
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影响其
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
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
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
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
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
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
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
别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采取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
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以非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会议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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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上述情形的,会议召集人或董事会秘书可要求相关董事在合理期
限内重新选择,未在合理期限内重新选择的,视为弃权。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
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
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
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如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的,证券事务代表
和证券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
或指定计票董事在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
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
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
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
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审议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
事会会议在 1 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 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
避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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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
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董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清算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或验票,出席会议的
董事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请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点票。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
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
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
和会议决议的内容。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
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
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
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证券部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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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七) 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
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如有)、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
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以上。
第六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后,由董事会区分不同情况,或将有关事项、方案
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或将有关决议交由总裁组织经营层贯彻执行。
总裁应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闭会期间总裁可直接向董
事长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传送书面报告材料。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
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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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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