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元科技: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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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制度汇编
          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
      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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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
      中做出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
      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除非得到董事会秘书明确授权,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
      发言。
第七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
      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
                   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部负责处理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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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公司证券部负责
       及时归集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
       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参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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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
                   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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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
       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
       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
       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
       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
       以展示。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
       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积极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
       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
       更新。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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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
      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 第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
      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
      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
      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 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 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 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 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 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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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 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可以自行选择现场、网络等一种或者多
       种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
       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
       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
       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条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
       者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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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科创
      板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
      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
      题。公司董事长、总裁(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
      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开展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后,应当尽快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
      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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