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化工: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2 0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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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为规范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
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应占多数,独立董事应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外部董事是指由非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以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章   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章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章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管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章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
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章 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如遇紧急情
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
子邮件投票等;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议、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六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章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章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章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章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遇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章    本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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