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肥合锻
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
合肥合锻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职能是协助董事会独立地审查公司财务状况、内部监
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效果,出具审计报告和内部管理建议书,以及与
内部审计师和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过半
数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应
当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审计委
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
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上述第三、四条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
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公司董事会应对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
员。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有权向公司下属各
部门、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及参股子公司索取其所需资料。经营审计部负责审计
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负责收集和提供公司有关审计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经营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或建议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或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
会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在召开前 3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委员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同意,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
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 邀请
外部专家、顾问列席会议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进行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与相关材料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内幕交易。
第 六 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