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28 证券简称:华夏航空 公告编号:2025-035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额度审批情况概述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5 年 04 月 24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5 年 0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不超过人民币 17 亿元或
等值外币提供担保,主要用于子公司引进飞机、飞机预付款、项目建设、购买航
材、设备采购、日常运营等事项;其中,对全资子公司华夏飞机维修工程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华夏维修”)担保额度为 5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不含此前已提供
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此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继续有
效),自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
间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6 日披露于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
行重庆分行”)签订了编号为 ZB8306202500000112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
公司为浦发银行重庆分行和华夏维修签署的《融资额度协议》
(编号 BC20250709
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3,000.00 万元(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为限。此次《最高额
保证合同》签署前,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担保余额为 23,701.97 万元
(其中,21,701.97 万元为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
提供担保的议案》前已提供且仍在担保期限内的担保余额);截至本公告披露之
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华夏维修的实际担保余额为 26,701.97 万元(含本次担保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额度范围内,担
保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
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监管法规的要求。本次担保
对象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较好;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
于促进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盈利能力。
三、公司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
(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
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
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
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
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
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
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提
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包括
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
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按其解释。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债权人住所
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本合同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及债权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
专用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若保证人为
自然人的仅需签名;保证人为境外公司的需经保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
名(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若有))。
(2)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被撤销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
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本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本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72,113.66 万元(其中,公司对合
并报表范围外主体的担保余额为 6,357.52 万元,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为 21.48%。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的损失金额。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华夏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