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所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
名“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本次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总
额不超过 38,000.00 万元(含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
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
国已经正式公布并实施且未被废止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
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
核业务指南第 4 号——上市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
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说明书》
广东炬申仓储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境内全资子公司
石河子市炬申供应链服务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DRAFT
无锡市炬申仓储有限公司,为发行
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新疆炬申陆港联运有限公司,为发
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佛山市三水炬申仓储有限公司,为
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广西钦州保税港区炬申国际物流有
限公司,为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广西炬申智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广州炬申物流有限公司,曾为发行
人境内全资子公司,已注销
靖西炬申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
司,为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江西炬申仓储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境内全资子公司
巩义市炬申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海南炬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发
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宁波炬申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为
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天津炬申智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为发行人境内全资子公司
乌鲁木齐炬申供应链服务有限公
已注销
香港炬申物流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境外全资子公司
DRAFT
香港炬丰航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境外全资子公司
香港炬泰航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境外全资子公司
香港申浩航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境外全资子公司
香港申瑞航运有限公司,为发行人
境外全资子公司
SINGAPORE QINHAN SHIPPING
子公司
JIAYUE INTERNATIONAL
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SDN. BHD.,为发行人境外全资子公
司
JIA YI INTERNATIONAL
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JIA YI INTERNATIONAL
行人境外控股子公司
SOCIETE JUSHEN
资子公司
广东炬申仓储有限公司巩义分公
构
JIA YI INTERNATIONAL
LOGISTICS PTE.
LIMITED-GUINEE SUCC,为发行
DRAFT
人境外控股子公司的分支机构
宁波海益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宁波保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佛山市鑫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佛山盛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为发行人股东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
(嘉源(2025)-01-356)
本所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北京
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嘉
源(2025)-01-357)
CHENG & NG Solicitors 鄭吳律師
于香港炬申的《法律意见书》
CHENG & NG Solicitors 鄭吳律師
于香港炬丰的《法律意见书》
DRAFT
CHENG & NG Solicitors 鄭吳律師
于香港炬泰的《法律意见书》
CHENG & NG Solicitors 鄭吳律師
于香港申瑞的《法律意见书》
CHENG & NG Solicitors 鄭吳律師
于香港申浩的《法律意见书》
COLEMAN STREET CHAMBERS
于钦瀚航运的《法律意见书》
COLEMAN STREET CHAMBERS
于嘉益国际的《法律意见书》
COLEMAN STREET CHAMBERS
于嘉跃国际的《法律意见书》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YAC & PARTNERS 于 2025 年 7 月
律意见书》
KOUMY LAW FIRM SARL 于 2025
的《法律意见书》
天健为发行人出具的《炬申物流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报
告》
(天健审〔2025〕7-391 号)、
《炬
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 7-375
号)、《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审〔2023〕
天健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天健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
号) DRAFT
中国大陆地区,就本法律意见而言,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
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或国家,就本
法律意见而言,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
国台湾地区
除特别注明外,均指人民币元、万
元
年 1-3 月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DRAFT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1-357
敬启者:
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
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可转债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对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
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本法律意见
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和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联交易与同业
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
及收购兼并、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
议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发行人的税务、发
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针对《审核关注要点》中关注事项的核查意见等方面的有关记录、资
料和证明,查询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有关人员
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行人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
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必须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
发行人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依据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及中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
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所进行合理核查的基础上,对于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至关
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或者基于本所专业无法作出核查及判
断的重要事实,本所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专业意见作出判断,并出具相关意见。
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涉及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资产
评估、投资项目分析、投资收益、内部控制、境外法律事项等发表意见。本所在
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
告、内控报告和境外法律事项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不表明本所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财务数
据、投资分析、内部控制、境外法律事项等专业事项,本所未被授权、亦无权发
表任何评论。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管理规定》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本次发行的其
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相关文件中引用或者按照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作出上述引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用时,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并且就引
用部分应取得本所律师审阅确认。
本所作为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本次发行及发行人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
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及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发行的授权和批准
关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该等授权合法、有效。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根据《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和《适用意见第 18 号》
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审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
《审计报告》
《募集说明
书》及本次发行方案,并就相关事项取得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
司债券转股后的股份,与发行人已经发行的股份同股同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三条的规定。
《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已由发行人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书》中已载明具体的转换办法,符合《公司法》第
二百零二条的规定。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将按
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是否转换,符合《公司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及《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会、董事会
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 4,029.80
万元、5,236.08 万元和 7,736.26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
一款第(二)项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为 44.84%、42.59%、48.08%、49.63%,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
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资产负债结构合理;发行人 2022 年度、2023 年度
和 2024 年度各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5,129.2505 万元、
的现金流量净额可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
流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及《适用
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
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物流方案设计、运输、仓储装卸、期货交割与标准仓单制作、货权转移登记等为一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体的多元化综合物流服务商。公司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具有独立从
事前述业务的人、财、物。公司的上述业务均按照市场化的方式独立运作。发行人
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发行
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对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
项的规定。
师核查,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及《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计)分别为 4,029.80 万元、5,236.08 万元和 7,736.26 万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 5,667.38 万元,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
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规定:
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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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
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五)发行人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营业务物流运输及仓储综合服务的横向延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且不
涉及用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
定;
行人主营业务,不存在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
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的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会用
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
议,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及《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六)发行人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仍处于继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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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型为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的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
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格的修正条款、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与方式进行了约定,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
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了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
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符合《可转债管理办
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争议解决机制,符合《可转债管理
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可转债管理办法》
及《适用意见第 18 号》规定的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
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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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五、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
行动人。
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六、 发行人的设立、股本及演变
七、 发行人的业务
资质和许可。
律法规的规定。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八、 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
交易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非关联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已作出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避免与发行人之间
的同业竞争作出了承诺。
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及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隐瞒。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外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发改、商务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发行人合
法持有其境内子公司股权,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质押、
冻结及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使用权权属清晰,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抵押、冻结及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晰,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抵押、冻结及其他权利受到
限制的情形。
使用土地面积的占比较小,替代性较高,目前均已支付租金且正常使用;
(2)发行
人租赁集体用地或划拨用地及地上房屋,权利人未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及交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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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上述租赁存在因权利人未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
关程序而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但鉴于发行人经营使用该等场所对场地没有特殊要求,
场地可替代性较强,如《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发行人在当地寻找新的租赁场所
并无实质性障碍;
(3)部分租赁协议或出租方出具的证明中已明确因不动产权属瑕
疵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雷琦已出具《关于物业的承诺函》,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租赁物业(包
括租赁土地及租赁房产)存在任何争议或纠纷,或前述物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
合同约定的,致使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法正常使用该等土地、房屋,或受到相关
行政部门处罚的,其愿意承担因物业瑕疵所导致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全部损失。
因此,上述土地租赁瑕疵事项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
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用房,可替代性较高,目前均已支付租金且均正常使用;
(2)部分租赁协议或出租
方出具的证明中已明确因不动产权属瑕疵给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的,由出租人承
担赔偿责任;(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琦已出具《关于物业的承诺函》,
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租赁物业(包括租赁土地及租赁房产)存在任何争议或纠
纷,或前述物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致使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法
正常使用该等土地、房屋,或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其愿意承担因物业瑕疵所
导致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全部损失。因此,上述租赁房产的瑕疵不会影响公司
的持续经营,也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1)该等无证房产目前均可以正常使用,
且为发行人生产辅助设施,可替代性较强,发行人未因使用上述无证房产事项而受
到行政处罚;(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琦已出具《关于物业的承诺函》,
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因租赁物业(包括租赁土地及租赁房产)存在任何争议或纠
纷,或前述物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致使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无法
正常使用该等土地、房屋,或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其愿意承担因物业瑕疵所
导致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全部损失。因此,上述无证房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经营,也不会对公司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资产的权属清晰,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不存在产权纠纷,不存在质押、冻结及
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在从事经营活动期间购买而取得,其取得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权属纠
纷、争议或潜在的纠纷、争议,不存在质押及其他设定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内容合法、有效,其履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担保(不包括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
款均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一、 发行人报告期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发行人报告期内未有合并、分立、重大资产收购及出售、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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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规范运作
董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
《董事会议事规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的规定,该等人员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的职权范围不违反有关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的规定。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规定,具有合法依据。
政处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
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已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施不会导致发行人新增同业竞争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
的独立性。
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境内用地、立项、环评手续。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不存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在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实质性障碍的重大未决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十九、 针对《审核关注要点》中关注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已按照《审核关注要点》的要求,对其中需要律师核查并明确发表
意见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明确意见,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十九、针对
《审核关注要点》中关注事项的核查意见”的相关内容。
二十、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并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无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号》规定的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实质条件。
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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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致书!
炬申股份 嘉源·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炬申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 办 律 师 :韦 佩
DRAFT
李旭东
赵华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