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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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子公司的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即公司依法设
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 50%以上股权/
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
比例低于 50%,但能够决定其执行董事或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股份
比例低于 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可根据对子公司持有的
股权份额,通过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及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和日常监管两条途
径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有权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并支持子公司
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公
司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制度,并接受本公司的监督。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必须服从本公司制定的整
体发展战略与规划,公司将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等方式来促使前述目标的达成。
  第五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组织、财务、
经营与投资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等进行指导及监督: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子公司的总体管理及子公司资料存档等。
  (二)公司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负
责对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并负责对子公司的相
关人事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财务会计
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相关财务信息的收集和备案;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对子公
司规范治理等方面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及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子公司重大事项和规范运作进行
审计监督。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管理事务,子公司应将该事务形成的材料分
别交所涉及部门报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的法人治理
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三会”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
委派或选举董事(或执行董事)及监事,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
能。
  第七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合称“公司派出人员”),并根据需要对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人选及推荐
的高管人选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
权,对子公司股东会负责,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
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由公司派出的监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
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
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子公司股东会及公司汇报。
  第十条 公司向子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
时应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有关情况按照本公司的管理要求及时向本公司反
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实施指导、监督。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可由公司推荐,但应由子公司董事会按照其
章程规定的程序聘任;子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和更换应报本公司备案,子公司
财务负责人应到本公司接受培训。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参照公司财
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其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四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其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凭证,自主收支、独立核算。
  第十五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其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会
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
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变更等应遵循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各项资
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披露财务会计信息,
以及公司财务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其财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九条 子公司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
     第二十条 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报送该季度的财务报表和相关
资料。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
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
签批,对于上述行为,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
接向子公司董事会或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本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开设银行账户,
并将所有银行账户报本公司财务部备案,在经营活动中严禁隐瞒其收入和利润,
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制度情
形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按国家财经法规、公司和子公司有关规定进
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
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并应根据本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
以市场为导向的加护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确保本公司及
其股东的投资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及时提交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
度的经营计划。
  第二十七条 如行业相关政策、市场环境或管理机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其他
不可预见原因可能影响到经营计划实施,子公司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的规定,
要求子公司对经营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行业及市场情况等进行临时报告,子
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经营情况报告上报本公司。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的指导、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子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应逐
个、逐级建立投资业务档案,加强对子公司及其对外投资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的重大合同,在按审批程序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由公司法务及证券事务部对合同内容进行会审,并由公司
派出人员根据公司意见在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上对重大合同进行表决。合同签
署后,应报送公司内部审计部及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非日常经营性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等重大行为,
应经过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子公司在召开董事会、股东会之前,应及时
报告公司,公司派出人员在出席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时应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
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应遵照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需根据不同情形经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先提请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应遵循其章程、《公司章程》及《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经过子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子公司在召开股东会之前,应提请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该对外担保议案。
  第三十七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为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依法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重大事项决策与信息报告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本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
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信息(以下合称“重大事项”)。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与子公司有
关的事项:
  (一)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外投资(含证券投资)、对外担保、融资、委托理财等事项;
  (三)收购或出售资产或债务重组、股权转让等事项;
  (四)子公司与除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签署任何协议、资金往来;
  (五)子公司合并或分立;
  (六)变更公司形式或公司清算等事项;
  (七)修改其公司章程;
  (八)公司或子公司认定的其他重要事项。子公司审议重大事项前,公司派
出人员必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总经理汇报,同时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涉及信
息披露事项的,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要求及本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披露。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在发生任何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并确定
是否存在关联方,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若构成关联交易应及时报告本公
司证券事务部,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子公司章程和其他内
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十条 本公司需了解有关重大事项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时,子公司应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在本制度实施后建立的信
息披露相关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四十二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
责子公司信息披露汇报工作,对于依法应披露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汇
报。
  第四十三条 子公司相关人员因工作原因了解到保密信息的,在该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与检查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审计部负
责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
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
计过程中给予主动配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
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必须配合对
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四十九条 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检查制度,具体由公司相关职能
管理部门负责。
  第五十条 检查方法分为例行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例行检查主要检查子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性、独立性、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制度的合规性;
  (二)专项检查是针对子公司专项事项进行的调查核实,主要核查重大资产
重组情况、章程履行的情况、内部组织结构设置情况、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
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债务情况及重大担保情况、会计报表有无虚假记载等。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公司与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立
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存档并同时报送本公司存档。
  第五十二条 与子公司重要经济活动相关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营业
执照、其他经行政许可审批的证照、子公司三会资料、各类重要报告,以及子公
司重大诉讼、重大仲裁、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相关文件),由子公司
负责保管原件,并承担档案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第八章 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有关制度
的规定和要求以及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法、效率”原
则,规范用工行为。子公司应接受本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 非经本公司委派的子公司董事、监事和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应在其被任命后及时报本公司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在其他职能部门配合下,负责组
织对公司派出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业务培训。
  第五十六条 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
薪酬管理制度。子公司应根据对当年经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确定其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资标准。
  第五十七条 公司派出人员应维护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公司对子公司
做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公司管理人员依据所任子公司的具体职务享有其权利并
行使其职责。公司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子公司章程的规
定、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给予相关责
任人经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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