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劲刚: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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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东新劲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
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
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
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
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
接拆 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
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该严格限制占用公司
经营性资金。
  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
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
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
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规定,规
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应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为
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成员由相关董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各子公
司法人代表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员、内审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相关管理制度及其修改方案,
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指导和检查公司经理层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
控制制度和重大措施;
  (三)对定期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有关资
料和信息进行审查;
  (四)其他需要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以及
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及关
联方资金占用的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
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相关责任人应禁
止大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的资金。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协助总
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
来,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定期向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小组报告控股
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
应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
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
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
金。占用领导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
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
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
股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
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在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探索金融创新的方式进行清偿,但需按法定程
序报公司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
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的,相
关责任人应当事先履行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并须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控股股东或关联方资金占
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
大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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