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大立: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8-01 00: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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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ST 大立        公告编号:2025-044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7月3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上
午9:15,结束时间为2025年7月31日下午3:00。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87 人(代表股东 87 名)
                                     ,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70,560,8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653%,
其中: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3,680,7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050%;
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8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 6,880,1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03%。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下同)共 84 人(代表股东 8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268,81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9%。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王友钊先生、李海龙先生、沈书豪先生为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7,109,7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6,817,6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3920%。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7,119,7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6,827,6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6.4894%。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7,008,82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6,716,78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65.4095%。
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曾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
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67,519,91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股份数 7,227,87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70.3866%。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9,924,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6268%;反对 579,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66,308,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5071%;反对 1,195,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66,924,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679%;反对 579,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69,943,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379%;反对 556,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66,918,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644%;反对 583,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69,922,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56%;反对 579,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69,677,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20%;反对 824,8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 169,302,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622%;反对 1,199,2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 3 项至第 5 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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