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或“本所”)接受新
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了公司
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中伦律师审查了以下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中伦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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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中伦律师无法对网
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中伦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
如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公司发出会议通知、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14:00 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 14:00 在成都市锦江区新
希望中鼎国际 1 号楼 A 座 2 楼会议室召开,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31 日
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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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人员包括:
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1,08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30,088,3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921%。
其中, 出席 现场 会议 的股东 或其 代理 人共 计 3 人,代 表有 表 决权的 股份
共计 1,08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1,251,4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中伦律师和召集人共同对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由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股东信息、验证其身份。
中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中伦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会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6,244,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481%;反对 2,428,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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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960%;弃权 1,415,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5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07,5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6051%;反对 2,428,35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4082%;弃权 1,415,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9867%。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6,150,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8443%;反对 2,724,7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1077%;弃权 1,213,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48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13,2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4.4729%;反对 2,724,706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3.8241%;弃权 1,213,4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1.7031%。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
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522,804,6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
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9.7121%;反对 6,975,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2757%;弃权 307,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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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3,967,8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89.7776%;反对 6,975,88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9.7905%;弃权 307,7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 0.4319%。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中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股东会规则》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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