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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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正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和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接受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王飞、方俊华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
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
件一并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以公告方式在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 http://www.szse.cn/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 http :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公告的内容包括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等。上述通知公告的内
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公司已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经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4 日刊登的相关公告中详细记载了董事
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下午 14:50
在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 76 号能源大厦 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
司董事长李明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5 年 7 月 3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
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222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413,816,9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689%。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名,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86,229,3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40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的统计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
加投票的股东共 2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27,587,56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84%。
经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
记日 2025 年 7 月 24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
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投票表决,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其中,
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统计了表决结
果;股东以网络投票的,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
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网
金 磊 王 飞
经办律师: 网
方俊华
日期:202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