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
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该业务”),是指为满
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
交易双方签订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事先约定外汇交易的币种、金额、汇率、交割
时间等交易条件,到期才进行实际交割的外汇交易。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 结
构性远期、外汇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掉期的外汇交易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控股
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
公司批准,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
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符合业务开展地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
外市场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外币资产、
外币收(付)款,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公司的外币资产、外
币收(付)款的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外币资产、预
测的外币收(付)款时间相匹配。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在年度终了后根
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和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拟定年度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之后按以下决策权限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报相关决策机关进行审议批准。对于特殊情况下,来不及制作年度方案而需要
就单次交易进行审批的,亦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如下: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除提交
董事会审议批准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为避免疑义,已经结算或交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应的额度不再纳入上述
所及的“累计金额”,即在授权有效期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财务部门须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及额度,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具体事
宜。任一时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已审批额度,若交易金额将
超出已审批额度,须就拟超出部分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后,财务部
门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
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
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
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未经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内部权力机关审议批准及授权,其他任何
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议。公司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负责外汇套期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并签署相
关协议及文件,行使相关职责:
范围内的外汇套期业务方案;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务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财务负
责人为责任人。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审计内控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业务的建议;
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方案,并提交总经理及/或总经理授权的财务相关负责人审核;
机构提交外汇套期保值申请书;
期限、交割日期等内容,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检查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总经理及财务负责
人;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财务负责人;
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六章 报告制度及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
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
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
期保值业务公允价值出现剧烈波动,财务部门应立即向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审计内控部负责人、总经理报告。财务负责人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总
经理汇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
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内控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内控部应至少每半年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情况进
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业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有效性,会计核算
的真实性等。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审计内控部要及时向公司及审计
委员会报告,并督促整改到位。对于违规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产生重大损失风
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要及时处置应对,进行整改问责。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
露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
交易安全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
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已经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情况进行披露。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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