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69 证券简称:银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8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与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天津众源博通新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暂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定为准)
? 投资金额:本次投资设立基金总金额 9,600 万元,其中,天津银龙预应
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额 8,150.4 万元人民币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相关风险提示:
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不可抗力等多种因素影响,
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等相关程序后方可从事相关投资活动,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不
确定性,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道交通用混凝土制品产业,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规要求,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露相
关事项的重大进展,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基本情况
为满足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龙股份”或“公司”)
战略发展需求及产业联动效应,进一步深化合作,公司与北京泓慧国际能源技术
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慧”)、博通(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博通投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并签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主要投
资于新能源产业、储能领域相关项目。
(二)本次对外投资的决策与审批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天津银龙预应力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的审批权
限在公司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博通(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博通(天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创投”)为投资基金的普
通合伙人,同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其基本信息如下: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私
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
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询有限公司持股 34%;邹文超持股 10%;李冀峰持股 10%;津友荟(天津)科
技有限公司持股 10%。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
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二)有限合伙人:北京泓慧国际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术转让、技术推广;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助设备零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
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
目的经营活动。)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
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也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
三、设立基金的基本情况
定名,最终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定为准)
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1)合伙企业作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事主体的合伙期限为自营业执照
签发之日起至长期。
(2)合伙企业作为投资载体的存续期限为自成立之日起[陆](6)年(“存
续期”)。其中,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肆](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
投资期结束之后为退出期(“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延长
基金存续期限。
意,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可以变更。
投资相关的活动,促进新型储能产业的发展,并实现全体合伙人利益最大化。
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
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额合
合伙人类别 公司名称
(万元) (%) 计(万元)
博通(天津)创业投
普通合伙人 9.6 0.1
资有限公司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
有限合伙人 8,150.4 84.9 9,600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泓慧国际能源技
有限合伙人 1,440 15
术发展有限公司
料股份有限公司推荐一名,北京泓慧推荐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三名,每名
投委 1 票,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事项需投委会全票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的任期原则上与合伙企业作为载体的基金的存续期一致,若有限合伙人提出变更
推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的,需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书面申请。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同时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
员不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名称和规模
(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名称为准)。
首期出资为基金认缴规模的 30%,后续根据项目投资进度分期缴付出资。
(二)存续期限
发之日起至长期。
续期”)。其中,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肆](4)年为投资期(“投资期”),
投资期结束之后为退出期(“退出期”)。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可以延长
基金存续期限。
(三)出资方式及出资安排
度分期缴付出资;普通合伙人在每期出资前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普通合
伙人应提前十五(15)个工作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有限合伙人应当按
照缴款通知的规定于缴款的截止期限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
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普通合伙人未按期足额缴付各期出资,则
可给予其十五(15)日的延期时间,如果在延期时间届满后普通合伙人仍未足额
缴付各期出资,则合伙企业解散,原普通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所产生的
实际损失。
(四)管理费
供的日常运营及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管理费的总计费期间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
并由多个年度计费期间组成。
(1)投资期内,管理费计费基数为管理费计费起始日(见 12.2.4 条定义)
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
(2)退出期内,管理费计费基数为合伙企业尚未退出项目的投资本金(为
免疑义,(a)应包括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已承诺出资的金额,(b)应扣减部分
退出变现的投资项目已变现部分的投资本金)。
(1)投资期内,为百分之壹(1%)/年;
(2)退出期内,为百分之零点肆(0.4%)/年;
(3)合伙企业进入延长期的,合伙企业无需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
(1)首期管理费的计费期间为[首期出资到账日至当年 12 月 31 日]的期
间,支付日为首期出资到账日起三十(30)日内;其中首期出资到账日为首期管
理费的计费起始日;
(2)除首期管理费及末期管理费外,其他各期管理费的计费期间为[当年
始之日(1 月 1 日)起三十(30)日内,每年的 1 月 1 日为当期管理费的计费起
始日;
(3)末期管理费的计费期间为[当年 1 月 1 日至退出期届满之日],末期
管理费的支付日为该自然年度开始之日(1 月 1 日)起三十(30)日内,当年 1
月 1 日为末期管理费的计费起始日。
(4)后续有限合伙人的管理费从“首期出资到账日”起算并按照本协议约
定的比例支付管理费(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理费=适用的管理费计算基数×适用的管理费计费费率×该计费期间的天数÷365。
(五)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创
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于挖掘具有创新性技术、高增长潜力、符合产业发展趋势的优质项目,推动新能
源产业与储能领域的协同发展。
用备付的现金(即闲置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及国有大型商业银行、
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的结构性存款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执行事
务合伙人应制定相应的现金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明确审批程序。合伙企业在投资
期内因现金管理取得的现金收入由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1)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 AAA 以下
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
为目的可转债除外,但不得从事明股实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提供担保。
(六)决策方式
企业唯一投资决策机构。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下列职权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
(1)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
(2)审议决策合伙企业的投资退出;
(3)本协议或合伙人会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五(5)名委员组成,有限合伙人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推荐一名,北京泓慧推荐一名,执行事务合伙人推荐三名,每名投委
期原则上与合伙企业作为载体的基金的存续期一致,若有限合伙人提出变更推荐
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的,需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书面申请。执行事务合伙人
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可同时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不
从合伙企业领取任何报酬。
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均采用书面形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各委员一人一票;
表决意见可以为同意、不同意或弃权;表决意见不得附生效条件。投资决策委员
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票通过后为有效决议。
(1)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安排召开,管理人应在会议召开
前五(5)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所有委员。
(2)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表决方式(如电话会议、
视频会议等)、书面传签资料等方式进行。
(七)投资项目退出方式
合伙企业的股权投资项目以上市、并购、转让、回购等方式实现投资项目退
出和变现。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和相应时机,选择更适合的退出
方案最大可能实现项目灵活高效退出。
(八)收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费用
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费用和
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为免疑义,因投
资中止、终止、调整、撤回、解除而回收的资金不属于可分配收入,执行事务合
伙人可以独立决定继续使用该等款项:
(1)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
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项目处置收入”);
(2)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和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
(“投资运营收入”);
(3)扣除处置现金管理而发生的各项税费后,合伙企业通过现金管理所获
得的全部收入(“现金管理收入”);
(4)本协议进行后续募集而根据本协议第 4.7 条向后续募集合伙人收取的
延期补偿款;
(5)合伙企业的违约金收入(为免疑义,不包括根据违约合伙人支付的违
约金)及其他归属于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其他现金收入”)。
就项目处置收入及投资运营收入应在合伙企业取得该等收入后的三十(30)
日内进行分配,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扣除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
开支或未来的费用和开支。
任一投资项目部分退出的(即合伙企业仅对其所持有的该等投资项目的部分
而非全部权益进行了处置),该投资项目退出的部分应被视为一个单独投资项目,
应根据本协议第 13.6 条的规定对部分退出而得的可分配收入进行分配。
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的分配原则为“先回本后分利”,合伙企业存续期间获
得的每一笔可分配收入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返还各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百分之百(100%)返还截止到
分配时点各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直至各合伙人均收回其实缴出资(有限合伙
人的累计实缴出资返还优先于普通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返还,在百分之百
(100%)返还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之前,不得返还普通合伙人的累计实
缴出资;有限合伙人之间的返还比例按照各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总额在全
体有限合伙人累计实缴总额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2)在保证企业未来运营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可向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年
化 30%的基准收益,基准收益的计算方法为:实缴出资额×30%÷365×各合伙
人该笔实缴出资的到账期间(天),各合伙人到账期间以其实缴出资实际到账之
日起计算,至该笔实缴出资获得返还或分配之日为止;
(3)以上分配完成之后,合伙企业取得的可分配收入(如有)为超额收益,
若超额收益小于合伙企业实缴出资额的 100%,则向普通合伙人分配超额收益的
于 200%的部分,向普通合伙人分配此部分超额收益的 3%。
(1)项目处置收入、投资运营收入之外的其他可分配收入,应在合伙企业
获取该等可分配收入且该等可分配收入累计至伍佰万元(500 万元)后三十(30)
日内分配,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扣除必要的款项用于支付已发生的费用和开支
或未来的费用和开支。其他可分配收入的分配顺序亦应遵守本协议第 13.4 条关
于可分配收入分配顺序的约定。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
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合伙企业的其他亏损和债务由所有
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1)在适用法律和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合伙企业可分配收入的分配以现金、
可流通的有价证券、未上市公司股权的形式进行。分配任何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价
值以派发当日之前累计二十(20)个交易日有关部门公布的该有价证券的市场收
盘价的平均价为计算依据,未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方式应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的
适用法律和规范要求并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其中非现金分配的
标的在视同转换为现金的基础上进行计算。
(2)本协议项下关于可分配收入的分配顺序和分配形式的约定在本协议解
除或终止后继续有效。
(九)亏损分担
担。
清偿时,有限合伙人在认缴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
若适用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义务就其向各合伙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代扣代缴所得
税或其他税收,则合伙企业在依法代扣代缴后将余额支付给有关合伙人。
(十)生效条款及争议解决
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按仲裁委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天津仲裁解决,仲裁庭由三(3)
名仲裁员组成,申请仲裁的一方有权指定一位仲裁员,被申请人仲裁的一方有权
指定另外一位仲裁员,第三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主任指定。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
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对外投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目的是为抓住国内新能源领域发展机遇,依托基金管理人的行业经
验、管理和资源优势,拓展投资渠道,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推动公司不断持
续发展壮大,为未来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公司始终坚持预应力材料产业、轨道交通用混凝土制品产业为主营业务,轨
道板智能化装备及信息化系统协同发展,天津众源博通新能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的成立不会使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改变。
本次对外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投资完成后,上市公司不存在新增关联交易。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一)本次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低的特点,投资运作过程中将受宏
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不可抗力等多种因素影
响,存在投资失败或亏损等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二)标的基金尚处于设立阶段,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且需进行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等相关程序后方可从事相关投资活动,实施情况和进度
存在不确定性,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设立基金属于公司投资事项,公司主营业务仍为预应力材料产业
及轨道交通用混凝土制品产业,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重大影响。
(四)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规要求,按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重大进展,请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