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未名: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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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未名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
《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无
法履行职责的,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一名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
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若辞职委员为独立董事,且因其辞职导致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等的规定继续履行职
责,公司董事会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新委员的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 应形成提名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与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并于会议召开前两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及时以口头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委员召开会议,但
主任委员(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与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现场或通讯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提名委员
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
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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