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得到有效传递和审核控制,并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聚石化学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和公司(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的领导下具体进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
(五)公司内部其他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信息时,应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
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交公
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且超过 1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购权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
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市值”是指交易前10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
亿元;
亿元;
以上,且超过 500 万元;
(四)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关联交易: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和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六)重大诉讼、仲裁:
以上;
诉讼、仲裁。
(七)下列重大事件:
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法限制表决权;
项;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八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
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等方式与
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专人或快递形式送达。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披
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事会进行
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对于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负责持续
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按照规
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响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不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未向或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遗漏、重
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三)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四)其他不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二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
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