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
召开,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 ,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本 所 及 经办律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
假 记载、误 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审查关于本次股
东大会的公告、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
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监票工作。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事实进行
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
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已根据《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在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上刊登了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
登记办法以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相关事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
投票时间: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7 月 3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30 日
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高新区高新大道东段 21 号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2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深 圳分 公 司 登
记 在 册 的公 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95,340,0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165 人,代表
公司股份 22,210,1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8389%。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76 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17,550,20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因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
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参会人
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资格符
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此外,公司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部分监事,以及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
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5 项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 关 于 修 订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 票 实 施 细 则 >并 更 名 的 议
案》
《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津贴管理制度 >并
更名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告中列明的
议案一致,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 席 本 次 股东 大会 现 场 会 议的 股东 及 股 东 代理 人以 记 名 投
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计票、监票由与审议事项无关联
关系的两名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表决结果
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
出异议。
选 择 网 络 投票 的股 东 及 股 东代 埋 人 在 网 络 投票 有效 时 间 内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
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
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对议
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117,451,405 股(含
网络投票)、反对 18,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79,900 股(含
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1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531,9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5819%;反对 18,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800%;弃权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25,9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12,3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7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592,5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383%;反对 2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1096%;弃权
弃权 72,3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79,4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597%;反对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43%;弃权
同意 117,398,905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79,000 股(含网络
投票)、弃权 72,3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79,4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597%;反对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43%;弃权
弃权 72,9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0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78,8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572%;反对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43%;弃权
股(含网络投票)、反对 79,0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79,9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71,8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76%;反对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43%;弃权
弃权 79,9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4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71,8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76%;反对 79,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343%;弃权
弃权 79,3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56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61,4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836%;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809%;弃权
弃权 73,1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1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67,6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098%;反对 9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809%;弃权
弃权 102,1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35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37,7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1833%;反对 9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847%;弃权
金占用制度>的议案》:同意 117,386,505 股(含网络投票)、反
对 91,400 股(含网络投票)、弃权 72,300 股(含网络投票),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 99.86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67,0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073%;反对 9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868%;弃权
弃权 72,9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60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66,8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064%;反对 9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3851%;弃权
弃权 72,9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86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497,1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346%;反对 60,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2569%;弃权
弃权 72,300 股(含网络投票),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718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299,7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5993%;反对 25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948%;弃权
并 更 名 的 议 案 》: 同 意 23,347,606 股 ( 含 网 络 投 票 )、 反 对
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98.499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3,275,07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8.4948%;反对 13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5628%;弃权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 述 ,本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 政 法 规 、《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和《 公司 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会议 的 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7 月30 日出具,正本一 式二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转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南宁八菱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广西欣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甘剑平
经办律师:陈振宇 张晋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