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电器: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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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
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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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构和人员:
  (一)公司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业绩说
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讼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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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证券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八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
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
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九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
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规定,公司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应当及时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媒体和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和网站,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
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
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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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
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积极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
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
或证券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八条 在下列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接受调研机构及个人的来访、调研活
动:
  (一)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15日;
  (二)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5日;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
至依法披露前。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具体事务。公司董
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
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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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上市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
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所组织和协调。除非得到明确授权,董事会秘书以
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专题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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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包括产业、产品、生产流程、
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五)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公司定期报告及各种新闻稿件。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在与投资者沟通时应热情耐心,树立服务意识,认真解
答投资者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
档案应当至少记载以下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活动的具体内容;
  (三)其他应记载的重要事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
露。
  第二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要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
正式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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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业绩说明会、半年度业绩说
明会、季度业绩说明会、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
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
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
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
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
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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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的15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业绩说明
会,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
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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