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行为
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
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
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
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
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
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
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
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
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
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违反该规定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
回其所得收益。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
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