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路: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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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
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披露”
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送达
监管部门备案。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所属子公司(如有,下同)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和收购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或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八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
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
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
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和相关备查
文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
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一律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
变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
章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实、
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第十九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
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
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重大事
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对下列重大事项予以披露: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
  公司股票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披露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需
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
编制定期报告;
  (二)总会计师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
审计事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过半数同意后形成
决议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就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
定期报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三十三条 涉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
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发生本制度所述的触及信息披露的事件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在知悉应披露信息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
告,董事会秘书应视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
 (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重大事件的性质和类别起草公告文稿,董事会秘
书负责审核,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按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披露。
 第三十七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
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
            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
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
露,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
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大
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配合公司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
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的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
大事项报送资料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第五十一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
站。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
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类公司
的采访、调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协调。
 第五十四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
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明。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
答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
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见。
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会人
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五十七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议,按规
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
布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
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
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
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
指定媒体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动的记录。
 第六十一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
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二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董事会办公室人员、财务部人员、所属各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事前已接触有关信息的单位、人员。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公司重大合同、
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记录;公司财务决算报告、预算草案及各
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
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放置,未
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
应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
传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六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他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
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
项。
        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制度
 第七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
的情况等。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
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
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七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
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之后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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