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
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
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六条 当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的同时,应当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
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
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
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
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表(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
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
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当地证券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六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
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如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如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以内”、“不超过” 都含本数;
“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经董事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内幕信
序 息知情 身份证 所 在 单 职务 内幕信 登记时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息公开 登记人
号 人员姓 号码 位/部门 /岗位 息内容 间
时间 地点 方式 阶段 时间
名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
按照《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
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
偶、直系亲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
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
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