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创新医疗”)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 年 7 月 14 日,公司召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六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上刊
登《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前
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
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 14:00 在浙江省诸暨市山下湖珍
珠工业园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0 日 9:15
至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3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3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名,均为截至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04,543,6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的股东共计 633 人,代表股份 4,047,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917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35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4,047,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9173%。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04,630,3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3525%。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86,88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466%。
表决结果:同意 104,607,3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6.3314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3,91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790 %。
表决结果:同意 104,617,6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6.3408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4,17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7,580,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692%;反对 907,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36,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278%;反对 907,900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4300 %;弃权 102,9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22 %。
表决结果:同意 107,564,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0550 %;反对 91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8461 %;弃权 10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989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21,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473 %;反对 918,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993 %;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07,613,7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999 %;反对 86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939 %;弃权 11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62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7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8530 %;反对 862,100 股,占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2985 %;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07,555,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0459 %;反对 832,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662 %;弃权 20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880%。本议案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11,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027 %;反对 832,0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549%;弃权 204,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24%。
表决结果:同意 107,572,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616%;反对 87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02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252 %;反对 871,000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184 %;弃权 148,0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564 %。
表决结果:同意 107,766,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403%;反对 71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 通过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2,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181 %;反对 710,1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33%;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06,702,2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2605%;反对 1,69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5565 %;弃权 19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2,158,8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3340 %;反对
股份总数的 4.9090 %。
表决结果:同意 107,765,7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399 %;反对 71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6541 %;弃权 115,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060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2,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6082%;反对 710,30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5482 %;弃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7,777,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506%;反对 66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3,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948 %;反对 667,20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834 %;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107,773,1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467 %;反对 697,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6426 %;弃权 12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07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29,70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7910 %;反对
份总数的 2.9696 %。
表决结果:同意 107,775,3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487 %;反对 580,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5347 %;弃权 23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66 %。本议案 通过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231,9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8453 %;反对 580,600 股,占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439 %;弃权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创新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金海燕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马 慧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哈尔滨·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