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丰药房: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1 0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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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
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益
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益丰大药房连锁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机构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当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
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参
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
  (四)公司发生的上述重大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披露: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 关联交易事项:
  (六)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以上的关联交易;
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
联交易。
  (七)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适用该条规定。
  (八)其它重大事件: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
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
更的进程。
  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
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准确地将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
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
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
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公司各下属分支机构或下属子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
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知会董事会秘书,并与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
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须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相关材料的,该等材
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等);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
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并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
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
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
况,可以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
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可以是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
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
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投资部备案。
  第十五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或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
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
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
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
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
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或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应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责任。违反内部报告制度情节轻微者,公
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等违纪处分。情节严重者,
公司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或(及)保密协议的约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
降薪、降职、调岗甚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违反
内部报告制度涉嫌违法犯罪的,按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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