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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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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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意见书
致: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受唯捷创芯(天津)
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唯捷创芯”)的委托,担任唯捷创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版)》(以下简称“《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锦天城就公司本激励计划之注销股票期权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注销”)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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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锦天城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锦天城律师声明如下:
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锦天城律师不对中
国境外的任何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锦天城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
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中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
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激励计划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锦天城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天城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唯捷创芯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或意
见。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锦天城对这些内容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用途。锦天城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锦天城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锦天城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在对唯捷
创芯提供的有关文件及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后,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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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理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
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唯捷创芯(天津)电子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
案,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人数、考核要求等进行调整。2020年10月18日,公司召
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人数、考核要
求等进行调整的相关议案。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0年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
以2020年10月2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13名激励对象授予4,774,612份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为10元/股。同日,公司与本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分别签署
了股权激励协议书,正式授予公司股票期权。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鉴
于公司因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股本增加至3.6亿股,同意根据《2020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行权价格调整为
的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40,934份(对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前52,0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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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会议,同意取消因个人原因离职的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七次会议,同意取消因个人原因离职的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32,782份(对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5,000份)。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
案,同意对4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2,616份(对应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前6,500份)股票期权,以及因1名激励对象2021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
而未能获准行权的3,934份(对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600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合计注销46,550份(对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7,100份)股票期权;同意本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
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
的议案》《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
议案,同意注销12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12,091份(对
应资本公积转增前47,601份股票期权),因2名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绩效考核结
果为C而未能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50,943份(对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7,769份股
票期权)以及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部分/全部未行权的股票期权39,184份(对
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5,976份股票期权);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成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同
意注销8名已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4,581份(对应资本公
积转增前19,000份股票期权),因1名激励对象2022年、2023年个人绩效考核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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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均为C而未能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5247份(对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800份股
票期权)以及1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行权期部分/全部未行权的股票期权8,851份(对
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1,350份股票期权);同意本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
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审核意见。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
议案》。
基于上述,锦天城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注销已
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1 名激励对象第三个行权期全部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 11,802 份(对应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前 1,800 份股票期权);以及
划》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数量进行调整,将期权数量由 4,774,612 份调整为
和与期权总数量存在 27 份差异。因此,公司本次合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未获准
行权的股票 11,829 份。
根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十一次会
议、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及相应监事会会议的审议,自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决议注销/取消的股票期权合计为 1,071,338 份。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注销情况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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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注销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经锦天城律师签字并经锦天城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