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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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要求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
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的其他主体。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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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公司外的
上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
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
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
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九条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
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本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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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
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可持续发展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由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
原因导致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可以豁免或暂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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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
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证券交易所的材料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及时更正。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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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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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的,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组织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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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
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具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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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具体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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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
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
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九)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十)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十一)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二)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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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三)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
破产程序;
  (二十四)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总资产的 30%;
  (二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六)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十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八)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二十九)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三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三十二)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三)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十四)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
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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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十五)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
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十六)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6.1.2 条的规定。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对本条规定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
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款规定。已经按照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
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
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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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
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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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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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
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发布程序: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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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
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 24 小时内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
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
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
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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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
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
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
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四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
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
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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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
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
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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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证券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
是第一负责人,证券部设专人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证券部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
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部
负责提供文件。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二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在没有
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人员。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
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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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九条    证券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等。
     第七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
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一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透露、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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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九章   公司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
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
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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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
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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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
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部定期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上述相关事项的信息问询。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一旦
出现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一条   媒体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且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主动了解真实情况,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答复公司的询证,并保证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积极配合公
司证券部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和投资者调研,或者与
其他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传播与公司相关的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提供、传播虚假信息、进行误导性陈述等。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
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
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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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
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关联人范围以《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
其他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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