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选及任期
助理职位。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
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
之一。
除外。有关总经理提出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和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三条 总经理的资格规定
具体条件在每任选聘总经理时另行确定。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7)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8)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总经理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工作;
件、合同、协议等;
第五条 总经理的义务与责任
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且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2)执行董事会决议;
(3)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4)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5)接受董事会质询和监督;
(6)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7)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8)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内部规章制度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
代表意见。
进行赔偿;公司有权通过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1)玩忽职守、处置不力;
(2)超越董事会授权权限;
(3)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第六条 总经理工作会议
履行职权、指挥、决策的主要方式。
和参加人员范围,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持人召集执行。
第七条 总经理报酬
第八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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