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预重整计划草案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二〇二五年七月
释义
除本预重整计划草案中另有明确所指,下列词语的含义为:
“交投生态”“公司”“债务人”或
指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云南省国资委” 指 云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云南交投集团”或“产业投资人” 指 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遂宁公司” 指 遂宁仁里古镇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遂宁农商行” 指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昆明中院”或“法院” 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交投生态某个、
“债权人” 指
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经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并向昆明中院报告后,确
“临时管理人” 指 定的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主办机
构)与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辅助机构)
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
“出资人”或“股东” 指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交投生态股东
“重整投资人” 指 与交投生态、临时管理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投资人
深圳市招平拓扑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昱
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代表“昆仑智投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广西
金创交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粤民投慧桥深聚叁
号(深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州通赫创业投
“财务投资人” 指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南金种子肆号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代表“外贸信托-玄武 52 号-云南资本特殊资产投资集合
资金信托计划”)、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
南云投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华融发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交投生态、临时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财务投资人于 2025
“重整投资协议” 指 年 7 月 18 日签署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投资协议》
为交投生态预重整提供评估、偿债能力分析服务的北京国
“评估机构” 指
融兴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评估机构为交投生态预重整出具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
“评估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涉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的全部资产清算价值(初稿)资产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为交投生态预重整出具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进行预重整涉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偿债能力分析(初稿)咨询报告》
为交投生态预重整提供专项审计服务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
“审计机构” 指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机构为交投生态预重整出具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
“审计报告” 指
份有限公司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为交投生态预重整提供专项财务顾问服务的太平洋证券股
“财务顾问” 指
份有限公司
财务顾问出具的《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后
“重整后股价估值报告” 指
价值之咨询报告》
法院裁定受理交投生态重整后,以预重整计划草案为基础
“重整计划草案” 指
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由昆明中院裁定批准的以预重
“重整计划” 指
整计划草案为基础制定的重整计划
“交投生态股票” 指 交投生态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 A 股股票
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以交投生态总
“转增股票” 指
股本为基数,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股票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务人
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
“职工债权” 指
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
“税款债权” 指
所欠税款形成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
“社保债权” 指
免的债务人欠缴的职工债权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
“普通债权” 指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普通债权
交投生态以外的交投生态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企业对交投生
“关联债权” 指
态享有的债权
已向预重整临时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结算未
“暂缓确认债权” 指
完成、未补充完毕证据材料等原因而尚未审查确认的债权
交投生态账面存在记载,未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但可能
“未申报债权” 指
受法律保护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在重
“执行期限” 指 整计划中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划执
行期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中载明的
“监督期限” 指 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期限及法院裁定延长的重整计
划执行监督期限
“元” 指 人民币元
特别说明
一、预重整期间表决通过的预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程序中的
重整计划草案一致的,在预重整期间同意的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意
见可作为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重整程序中重整计
划草案对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过修改并且对债权人或出资人权益有
影响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或出资人有权在重整程序中重新表决。
二、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八十四条、八十五条、八十六条、八十七条之规定执行。
三、参与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债权人及其表决额按照下述方
式确定:
(一)各债权人按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审查确定的性质及金
额参与表决。暂缓确认债权,按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暂缓确认金
额及债权性质参与表决。
(二)有财产担保债权以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审查确定的有
财产担保债权金额作为在有财产担保债权组的表决额。
四、参与预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表决的出资人
及其表决额按照下述方式确定: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
公告所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交投生态
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预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
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
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
继方。
五、本预重整计划草案相关数据基于交投生态、临时管理人、
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务顾问等各项工作成果及债权申报审查情
况(对于附利息的债权,债权审查结论中利息暂计至预重整备案登
记日 2025 年 6 月 3 日)形成。本预重整计划草案相关数据可能进行
调整,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六、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详见交投生态于 2025 年 7 月 22 日在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确定重整投资人并签
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为 2025-073)。
前言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下行、市场行情不振、历史应收账款回收
迟滞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交投生态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
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面临一定的发展困境。鉴于交投生态 2024 年度
末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具备重整价值及拯救可能性为由,
向昆明中院申请依法裁定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对公司进行预重
整。2025 年 6 月 3 日,昆明中院对交投生态预重整予以备案登记。
经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并向昆明中院报告后,本次预重整
临时管理人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主办机构)与国浩律师(昆
明)事务所(辅助机构)。
交投生态预重整工作得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明中院
等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各部门积极指导和协调交投生态预
重整各项工作。交投生态和临时管理人在各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
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以化解
交投生态债务和经营困境、提升公司质量为目标,以保护债权人、
出资人、职工等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开展债权申报及审
查、资产调查、专项审计和评估、财务顾问协调对接、合同清理、
引入重整投资人及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推动重整审批联动机制、制
作预重整计划草案等工作。同时,预重整期间,交投生态正常运营,
职工队伍稳定,公司重整价值得到有效保护。
截至目前,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已完成预重整各项基础工作,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各项工作成果,制作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
人会议表决,并由出资人对预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进行表决。
摘要
根据本预重整计划草案,交投生态如能成功实施重整:
一、交投生态的法人主体资格继续存续,仍是一家股票在深交
所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
二、交投生态以现有总股本 184,132,890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 转 增 14.50 股 的 比 例 实 施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股 本 , 共 计 转 增
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
为准。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全部按照如下规定进
行分配和处理:
(一)产业投资人以 135,450,000 元受让 35,000,000 股转增股
票。本次重整后,交投生态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云南交投集团在重
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交投生态原有股份,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
新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新取
得的股份。
(二)财务投资人以 787,362,000 元合计受让 168,600,000 股转
增股票。财务投资人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股份之日起,在重整投资
协议约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交投生态股份。
(三)剩余 63,392,691 股转增股票用于清偿交投生态债务。
三、有财产担保债权不进行调整,由遂宁公司作为主债务人依
据相关协议正常进行偿付,不占用本次重整偿债资源。
四、普通债权按照如下方式进行清偿:
(一)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
部分,由交投生态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
偿完毕。
(二)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债权人可
在以下三种清偿方式中选择其一受偿:
本受偿方式下,普通债权分别以现金、转增股票和信托受益权
份额予以清偿,清偿的债权比例分别为 27%、63%、10%。按照每
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根据财务
顾问出具的重整后股价估值报告,重整后交投生态的股票价值区间
为 12.73-16.71 元/股,本次重整按照 12.90 元/股以转增股票抵偿债
务;10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本受偿方式下,普通债权分别以现金、转增股票和信托受益权
份额予以清偿,清偿的债权比例分别为 70%、20%、10%。按照每
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根据财务
顾问出具的重整后股价估值报告,重整后交投生态的股票价值区间
为 12.73-16.71 元/股,本次重整按照 12.90 元/股以转增股票抵偿债
务;10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本受偿方式下,普通债权分别以现金、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和
现金留债予以清偿,清偿的债权比例分别为 40%、20%、40%。按
照每 100 元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获得 40 元现金;20 份
信托受益权份额;剩余 40 元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分期清偿。留债期
限为 3 年,2026 年为第 1 年、2027 年为第 2 年、2028 年为第 3 年,
每年分别清偿 20%、30%、50%的留债本金,还本日为每年的 12 月
(费)。
五、为集中偿债资源清偿外部债权人,关联债权人为交投生态
合并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本次重整后,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
业除外),其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中的偿债资源,待重整计划执行
完毕后由交投生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关联债权的清偿安排。
六、已向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仲
裁等原因而尚未审查确认的债权,按照暂缓确认金额及债权人选择
的清偿方式(如涉及)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认后按同类/
债权人选择的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七、未申报但可能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将根据债权性质、账
面记载金额、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等因素予以预留偿债资源。未申
报债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
行完毕后,该类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请求并被依法确认
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超过 50 万元的部
分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不再赋予清偿方案选择权,按照“40%现
金+20%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40%留债”的方案予以清偿。
正文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设立情况
交投生态成立于 2001 年 8 月 7 日,登记机关为云南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30000218154686Y,注册资本为
经浦路 6 号,法定代表人为马福斌,主营业务为园林绿化、生态环
保类工程,经营范围为植物种苗工厂化生产;市政公用、园林绿化
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园林养护;生态修复、环境治理、水土保持、
生态环保产品的开发与应用(不含管理商品);工程技术咨询;观
赏植物及盆景的生产、销售及租赁;生物资源开发、生物技术的开
发、应用及推广;植物科研、培训、示范推广;园林机械、园林资
材的生产及销售;项目投资;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本情况
交投生态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在深交所上市,证券代码为
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184,132,890 股,股东总数为
态股票,占交投生态总股本 23.18%;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云南省国资
委。
(三)资产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截至审计、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6 月
(四)负债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审计基准日 2025 年 6 月 3 日,交投生态母
公司负债总额为 219,548.67 万元,其中流动负债合计约 109,128.56
万元、非流动负债合计约 110,420.11 万元。
截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236 户债权人向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
申报债权共计 214,399.27 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 9,500 万元、建
设工程价款债权 43,643.51 万元、社保债权 8.84 万元、普通债权
截至 2025 年 7 月 28 日,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对已申报债权
依法进行审查确认,审查情况如下:
(1)审查确认债权
经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审查,初步审查确认债权金额共计
(2)暂缓确认债权
经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审查,因涉及未决诉讼、结算未完成
等原因尚未审查确认的金额共计 39,375.05 万元,均为普通债权。
(3)不予确认债权
经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审查,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申报金额共计 11,897.01 万元。
经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初步调查,交投生态暂无欠付职工债
权、税款债权情况。
根据交投生态账载情况、审计报告并经调查梳理,未申报债权
的账载金额共计 10,501.09 万元。
鉴于交投生态尚未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附利息的债权未停止
计息。在法院裁定受理交投生态重整后,管理人将以重整受理日为
基准日调整相关利息确认金额。
(五)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截至评估基准日 2025 年 6 月 3 日,在
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假定债务人全部资产能够按清算价值实际变
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变现所得优先用于清偿有
财产担保债权,其他财产变现所得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职工
债权、税款债权后,剩余财产清偿普通债权。在前述清偿顺序下,
交投生态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为 55.26%。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数据
号
值得说明的是,公司及临时管理人认为,交投生态在破产清算
状态下普通债权清偿率仍具有不确定性。根据交投生态实际情况及
资产处置的实践经验,如果交投生态破产清算,在快速变现情况
下,其主要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的实际变现价值可能进一
步降低。此外,交投生态可能需要承担额外产生的职工经济补偿
金、职工安置费用。同时,司法实践中破产清算程序耗时较长,可
能产生远超预期的费用。因此,交投生态破产清算下普通债权实际
清偿率可能比偿债能力分析报告预计的更低。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交投生态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如果交投生态破产清算,现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
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交投生态,避免其
破产清算,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实现公司重
生的成本。因此,本预重整计划草案将对交投生态出资人权益进行
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案
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
决。出资人指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中
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交投生态股东。前述出资人在股权登记
日后至预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
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
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交投生态以现有总股本 184,132,890 股为基数,按照每 10 股转
增 14.50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266,992,691
股。转增完成后,交投生态总股本增至 451,125,581 股。最终转增的
准确股票数量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前述
转增股票不向原出资人进行分配,全部按照如下规定进行分配和处
理:
转增股票。本次重整后,交投生态控制权未发生变更,云南交投集
团在重整计划裁定批准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交投生态原有股份,在根据重整计
划取得新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新取得的交投生态股份。
票。其中:(1)深圳市招平拓扑五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72,385,000 元受让 15,500,000 股转增股票,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
上述转增股票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取得的股份;(2)广州昱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述转增股票之日起十五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取
得的股份;(3)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昆仑智投非法人
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以 72,385,000 元受让 15,500,000 股转增股
票,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上述转增股票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取得的股份;(4)广西金创交盈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91,065,000 元受让 19,500,000 股转增股
票,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上述转增股票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
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取得的股份;(5)粤民投慧桥深聚叁
号 ( 深 圳 ) 投 资 合 伙 企 业 ( 有 限 合 伙 ) 以 84,994,000 元 受 让
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取得的股份;(6)
郑州通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 72,385,000 元受让
十五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取得的股份;(7)
云南金种子肆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63,045,000
元受让 13,500,000 股转增股票,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上述转增股票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取得的股份;
(8)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代表“外贸信托-玄武 52 号
-云南资本特殊资产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 53,705,000 元受让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取得的股份;(9)
陕西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 46,700,000 元受让 10,000,000 股
转增股票,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上述转增股票之日起十五个月内不
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取得的股份;(10)云南云投资本
运营有限公司以 30,355,000 元受让 6,500,000 股转增股票,在根据重
整计划取得上述转增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取得的股份;(11)深圳前海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其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以 72,385,000 元
受让 15,500,000 股转增股票,在根据重整计划取得上述转增股票之
日起十五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取得的股份;
( 12 ) 华 融 发 展 私 募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25,218,000 元 受 让
十四个月内不得转让、减持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取得的股份。
(四)除权(息)处理原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第 4.4.2 条
的规定:“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为:除权(息)参考价=
〔(前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股份变动比例〕÷(1+股份
变动比例),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时,可以向
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本所同意的,证券发行人应当向
市场公布该次除权(息)适用的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
事项(2025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市公司拟调
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
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
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
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格
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
理。”
因此,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
价值的影响,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清偿等情
况,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
参考价进行调整。交投生态现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预重整及重整
过程中拟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
进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债务
清偿等实际情况,对计算公式进行调整,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
项意见为准。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
或相关计算参数因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
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的预期效果
根据上述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广大中小投资者所持交投生态
股票的绝对数量未发生减少。重整完成后,交投生态的基本面预期
将发生根本性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预期得到改善,持
续盈利能力有望逐步增强,债务人、债权人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三、债权分类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债权申报及审查情况,交
投生态的债权将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普通债权。具体分类情况如
下: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经临时管理人及交投生态审查,交投生态有一笔有财产担保债
权,初步审查确认金额为 9,500 万元,系交投生态为控股子公司遂
宁公司向遂宁农商行借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所形成。
(二)普通债权
经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审查,交投生态普通债权包括交投生
态及临时管理人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暂缓确认的普通债权,
其中初步审查确认的普通债权金额共计 153,627.21 万元,暂缓确认
的普通债权金额共计 39,375.05 万元。
四、债权调整和清偿方案
根据《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债权分类情况,交投生态
的债权将按照如下方式调整和清偿: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上述有财产担保债权在本次交投生态重整中不作调整,由遂宁
公司作为主债务人依据相关协议正常进行偿付,不占用本次重整偿
债资源。同时,原有的财产担保关系不发生变化,在遂宁公司履行
完毕相关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后,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应当解除以担
保财产设定的质押手续,并不再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未及
时办理解除质押手续的,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普通债权
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 50 万元以下(含 50 万元)的部分,
由交投生态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依法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清偿完
毕;每家债权人普通债权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债权人可在以下
三种清偿方式中选择其一受偿:
本受偿方式下,普通债权分别以现金、转增股票和信托受益权
份额予以清偿,清偿的债权比例分别为 27%、63%、10%。按照每
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根据财务
顾问出具的重整后股价估值报告,重整后交投生态的股票价值区间
为 12.73-16.71 元/股,本次重整按照 12.90 元/股以转增股票抵偿债
务;10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本受偿方式下,普通债权分别以现金、转增股票和信托受益权
份额予以清偿,清偿的债权比例分别为 70%、20%、10%。按照每
配股票数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根据财务
顾问出具的重整后股价估值报告,重整后交投生态的股票价值区间
为 12.73-16.71 元/股,本次重整按照 12.90 元/股以转增股票抵偿债
务;10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
本受偿方式下,普通债权分别以现金、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和
现金留债予以清偿,清偿的债权比例分别为 40%、20%、40%。按
照每 100 元普通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获得 40 元现金;20 份
信托受益权份额;剩余 40 元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分期清偿。留债期
限为 3 年,2026 年为第 1 年、2027 年为第 2 年、2028 年为第 3 年,
每年分别清偿 20%、30%、50%的留债本金,还本日为每年的 12 月
(费)。
(三)关联债权
为集中偿债资源清偿外部债权人,关联债权人为交投生态合并
报表范围内企业的(本次重整后,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除
外),其债权不占用本次重整中的偿债资源,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后由交投生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关联债权的清偿安排。
(四)暂缓确认债权
已向交投生态及临时管理人申报,但因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等
原因而尚未审查确认的债权,按照暂缓确认金额及债权人选择的清
偿方式(如涉及)进行相应预留,其债权经审查确认后按同类/债权
人选择的债权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五)未申报债权
未申报但可能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将根据债权性质、账面记
载金额、管理人初步调查金额等因素予以预留偿债资源。未申报债
权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
毕后,该类债权在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受偿请求并被依法确认后按
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受偿方式予以清偿。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在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不再赋予清偿方案选择权,按照“40%现金
+20%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40%留债”的方案予以清偿。
五、非保留资产的信托方案
为优化交投生态资产结构、提升交投生态重整后盈利能力、进
一步提高债权清偿率,交投生态拟以非保留资产作为信托财产设立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为企业破产服务信托。信托方案具体内容以
最终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若方案在实操中存在障碍,则由管
理人在不损害债权人、出资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报告法院后调整信
托实施方案,无需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就该调整事宜进行
审议,具体方案如下:
(一)信托计划的设立
交投生态重整计划经昆明中院裁定批准后,为实现重整计划的
偿债安排,更高效地归集、经营、处置信托底层财产,交投生态将
实缴出资设立信托平台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 5 万元并
实缴),将信托平台公司 100%股权以及因信托底层资产转移而形成
的对信托平台公司的应收账款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设立信托
计划,并将纳入信托计划的交投生态资产作为底层资产转入信托平
台公司名下。
信托公司将根据重整计划对信托受益权进行登记或提存,信托
公司按照信托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信托文件约定履行受托
人职责,进行信托受益权登记,服务全体受益人。信托财产具有独
立性,是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财产。
(二)信托要素
委托人为交投生态。
受托人为信托公司。
受益人指信托受益权份额的持有人,即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其
债权应以信托受益权份额进行清偿的债权人。每 1 元债权对应 1 份
信托受益权份额(如信托受益权份额数出现小数位,将采取“进一
法”取整数,即减去小数点后的零碎信托单位后,在保留部分的最
后一个数字上加“1”)。
全体受益人组成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下设受益人常务委员
会,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信托事
务,具体见“(三)信托管理机制”。
信托财产为交投生态向信托计划交付的信托平台公司 100%股权
及因信托底层资产转移而形成的对信托平台公司的应收账款。
信托底层资产为纳入信托计划的交投生态资产,包括长期股权
投资、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应收账款、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涉及资产项数为 21 项,具体清单如下:
序号 项目 项数 资产情况
交投生态持有的 4 家子公司股权,包括云南
洪尧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66%股权、云南
云投生态实业有限公司 70%股权、通海山秀
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66%股权
交投生态与西双版纳云投建设泛亚置业有限
公司的合同资产
交投生态对剥离子公司及第三方的其他应收
款
交投生态持有的云南花木世界物流有限公司
约 1%股权
合计 21 —
上述资产将根据资产类别,以最大化实现信托受益人利益为原
则,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分批交付、归集、划转至信托平台公司。
截至预重整备案登记日 2025 年 6 月 3 日,信托底层资产的评估价值
约为 1.47 亿元。因目前公司正处于持续经营中,考虑公司经营发展
的需要,最终信托底层资产的明细和价值以实际纳入信托计划时的
财产情况为准。若重整计划列明的信托底层资产情况等于或优于预
重整计划草案列明的信托底层资产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预重整
计划草案列明的信托底层资产在重整计划中被替换为评估价值等于
或高于该等被替换信托底层资产的其他资产),视为本预重整计划
草案第七条第(三)项第 1 款规定的“预重整期间表决通过的预重
整计划草案,与重整程序中的重整计划草案一致”。上述情况发生
时,相应债权人/出资人对预重整计划草案的同意意见,视为其对重
整计划草案的同意意见,不再重复表决。
本次重整中,部分重整财务投资人承诺认购合计 3,400 万元的
信托底层资产,该部分重整财务投资人应在交投生态重整计划获昆
明中院裁定批准、信托财产剥离至信托计划且其受让交投生态转增
股份之日起三个月内,以重整受理日信托底层资产评估价值无条件
购买其在重整投资协议中承诺认购金额对应价值的信托底层资产,
具体购买底层资产范围由委托人及管理人共同指定。
交投生态重整计划经昆明中院裁定批准后,信托计划自交投生
态与信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合同有效签署、根据相关规定完成应于信
托产品成立及生效前完成的登记及/或备案事宜、交投生态向信托公
司交付信托平台公司 100%股权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信托计划存续期限为 5 年,自信托计划生效之日(含该日)起
算。信托存续期届满前 30 日,受托人就信托计划是否继续存续提交
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审议表决,受托人执行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
如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未能召开或虽已召开但未达成终止信托计划的
有效决议的,信托计划自动续期 12 个月;如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
终止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处置;信托计划终止
清算完毕前,应结清所有应付未付信托费用。
信托计划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受托人根据债权人所提供的相关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债权人:营业执照(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事业单位)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如
有);自然人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信息【机构债权人:企业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债权金额、银行账户、经办人姓名及联
系电话、电子邮箱(如有)、联系地址;自然人债权人:姓名、身
份证号、债权金额、银行账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如有)、联
系地址】向债权人出具信托受益权份额确认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
手续。如债权人在债权申报中提供资料不完整或需要更新相关信息
的,应向受托人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由此产生新增成本或风险的,
应由该债权人自行承担。如因债权人提供相关资料不全、不及时导
致受托人无法向债权人出具信托受益权份额确认书的,由受托人代
为保管或提存其应享有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如在信托计划生效之日
起满 36 个月债权人仍未提供全部所需资料的,则视为该债权人放弃
信托受益权份额,受托人将代为保管或提存的该部分信托受益权份
额调减为零。
信托受益权份额原则上只能登记至债权人名下,信托计划成立
时已确权的债权根据重整计划和债权人清偿方案选择情况先行登记
为受益人,未在重整期间向管理人依法申报但最终取得法院或仲裁
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其他依法并根据本方案获得确认的
债权预留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由受托人代为保管或提存。信托利益
分配的时间安排由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方式决定。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信托财产管理、运营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信托事务管理费,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
费用;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邮寄费;信托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
费用;差旅费、办公费;因处理信托合同项下信托事务而发生的诉
讼费、仲裁费等;因处理信托合同项下信托事务而发生的其他管理
费用。
(3)信托相关机构服务费,包括但不限于处理信托事务过程
中视具体情况需要支出的保管费、资金监管费、资产管理和处置机
构服务费、税务服务费、法律服务费、审计服务费、评估服务费、
财务顾问服务费、信托财产服务机构服务费及其他相关服务机构服
务费等。本项费用不包括资产管理和处置机构为履行资产管理和处
置职责自行聘请中介机构产生的机构服务费用。
(4)受托人信托报酬
信托成立管理费为 30 万元,由破产费用承担,由受托人于信托
成立当日收取。信托存续阶段管理费为 20 万元/年,由信托财产承
担,受托人于信托成立日及信托存续每满一年之日收取,信托财产
无现金资产支付的,受托人先计提信托报酬,于信托专户收到现金
资产后一并支付。浮动信托报酬为因底层资产处置而由信托平台公
司划付至信托专户资金金额的 3%(由财务投资人或信托受益权份额
持有人认购的部分及交投生态为预留偿债资源不足部分补足至信托
计划的现金除外),受托人于收到处置回收款项后 10 个工作日内收
取。
(5)按照信托合同或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上述费
用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顺序和比例支付。
(6)受托人可从信托平台公司划付至信托专户的每笔款项
中,预留不超过 5%的金额,用于信托费用的开支。但信托专户中预
留的现金余额达到 300 万元的,后续到账款项,可不再预留。
信托专户收到信托平台公司划转的资金后,依次支付或扣除应
由信托承担的税负和运营费用(如有)、预留的信托费用(如有)
以及用于完善和夯实信托底层资产所产生成本后,具体包括但不限
于剥离资产中可能发生的股权资产的注册资本金实缴、合同资产的
权利完善等,剩余部分将作为信托利益,归属于受益人,由受托人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三)信托管理机制
为充分保障债权人权益及信托计划的顺利设立、管理与有序运
营,受托人根据受益人大会或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执行信托事
务。
受益人大会由全体受益人组成,是信托计划最高决策机构。受
益人大会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托合同,审议决定以下事项:
(1)对信托合同进行修改;
(2)更换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成员;
(3)更换受托人。
受益人大会应当由持有届时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二分之一
(含)以上的受益人出席会议,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
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
过;更换受托人的,应当经出席会议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由于受益人人数众多,受益人大会下设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受
益人常务委员会由本案普通债权人代表组成。如受益人常务委员会
成员转让其债权或信托受益权份额的,受让方替代转让方担任受益
人常务委员会成员履行职权;如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成员数低于三名
(不含本数),由信托公司推荐、受益人大会决议选定增补受益人
常务委员会成员。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根据受益人大会的决定和授权
管理信托事务、代表全体受益人进行决策。除明确由受益人大会表
决事项外,受益人大会全权授权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对信托财产的管
理、处置、清收等信托事务进行决策。提议召开受益人大会、决定
信托期限的延长或终止,须经全体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
(含)以上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由全体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成员超过
半数表决通过。两名(含)以上的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成员有权联合
提议召开受益人常务委员会会议,受益人常务委员会会议应有超过
半数的成员到会才能召开。
交投生态重整计划经昆明中院裁定批准后,信托平台公司由交
投生态依法依规设立,信托平台公司的董事、经理由信托公司指
定。信托平台公司的运营由信托公司指定团队负责,具体人员配置
应考虑执行重整计划并最大化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需求,以必要性和
经济性为原则。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公司可根据信托受益人常务
委员会的决议,委派相关人员参与信托平台公司的经营管理,以保
证信托公司对信托平台公司的权益,维护受益人利益。
信托底层资产的经营、追偿、维护、处置和变现等,由信托平
台公司负责,以尽可能实现现金回款。信托底层资产处置时涉及的
税费(如有),如直接在信托平台公司列支的,则从处置回收收入
中列支;信托底层资产处置回收收入按每笔 3%计提运营费用,用于
信托平台公司的后续经营和信托底层资产清收、管理所产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费用、评估费用、诉讼费用等。针对信托底
层资产,其管理处置方式灵活多样,主要为依法清收、剥离变价等
方式。具体措施包括与之有关的诉讼、执行或采取其他司法措施的
具体实施以及被诉或其他第三方主张权利的应对维权工作的具体实
施;通过司法、行政等方式,对与之相关的争议权利(含或有权
利)进行确权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对信托底层资产进行经营、维
护、处置、清算、变现、日常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实施等。
信托平台公司对提供服务过程中涉及的程序性事项及管理处置
当期的资产评估价值不超过 3,000 万元的信托底层资产时相关的实
体性事项具有自主决定权,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催收、诉讼仲
裁、司法保全和执行、资产处置等相关事项及为完成上述事项而聘
请专业机构等,上述事项中产生的费用在信托平台公司层面实行
预、决算管理,由信托平台公司报受托人知情。
受益人常务委员会有权对信托平台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费用支
出情况及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如信托平台公司经营管理团队履职期
间拟实施的行为超出前述范围的,由受益人常务委员会决议是否提
供相应授权。为保障信托底层资产管理处置工作的一致性及稳定
性,如需变更信托平台公司的董事、经理,或不再由信托平台公司
负责信托底层资产的经营、追偿、维护、处置和变现等,均须由受
益人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
六、经营方案
通过本次重整,交投生态将剥离低效资产,全面优化资产负债
结构,同时引入重整投资人提供增量资金、资源、业务,持续提升
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努力成为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
(一)产业投资人介绍
产业投资人云南交投集团作为云南省资产体量最大的省属企业
之一,产业涵盖综合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工程咨询、基础设施
运营、服务区经营、通道物流、智慧交通、生态环保、产业经营等
领域,管理资产规模超过万亿元,是云南综合交通体系建设主力
军、云南综合交通投融资主平台、云南综合交通全产业链经营主实
体,位列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 100 强。
依托云南交投集团的业务资源,结合在环保、绿化、工程等方
面的专业资质能力,交投生态在获取高速公路绿化建设和养护等业
务上具备天然优势,未来将大力推进与产业投资人的业务合作和协
同,不断提升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
(二)经营发展思路
交投生态在绿化、工程领域深耕 20 余年,拥有环保工程专业承
包壹级资质、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等 20 余项资质,
积累了丰富的高速公路等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项目经验以及成熟的
管理团队,品牌效应良好。重整完成后,公司财务负担大幅减轻,
基于现有成熟团队及品牌优势,公司将在稳定夯实现有业务的基础
上,借助云南交投集团提供的资源及平台,加快实现业务从传统绿
化施工向“前期项目策划+设计施工总承包+专业化运营”的全产业
链模式转型,逐步完善“生态+”产业体系,切实提升市场竞争
力,助力公司业务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重整完成后,交投生态将以公园建设、景观提升、绿美公路建
设、市政景观绿化为主要业务方向,提供从策划到运营的全生命周
期产品和服务;同时,交投生态将结合云南省生态环境现状,重点
围绕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及固废处理等生态环保领域进行产业布局
及培育,将生态环保工程打造成公司的支柱型业务,具体细分领域
如下:一是水生态及水环境治理,以水资源高效利用及价值提升为
核心,系统开展水环境整治、水生态修复、水景观打造,为政府及
企业提供综合性水治理工程;二是固废治理及矿山生态修复,针对
政府以及企业的市场需要,提供生活垃圾处置、工业废弃物处置、
矿山生态修复、土壤修复等工程服务。此外,交投生态将进一步优
化业务结构,立足传统绿美环保业务发展基础与现有优势,发力重
点区域、重大项目,寻求多元化发展路径,优化业务结构,完善以
生态景观、生态环保、生态人居和生态科技四大业务板块为核心的
“生态+”产业体系,打造一体化绿美生态综合服务。
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可通过整合绿化工程业务资源及其现
有业务网络为交投生态赋能,有利于交投生态树立专业品牌形象。
一方面,交投生态积极对接云南交投集团内部绿美公路业务需求,
拓展交通沿线绿美工程项目与绿美资源开发利用,获取优质项目,
进一步提升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交投生态紧紧围绕云南交投集
团高速公路建设,积极融入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承接高速公路
“建管养”一体化施工任务,夯实在高速公路建设运营领域的专业
基础。
重整完成后,交投生态将借助云南交投集团强大的科研设计基
础能力,提升公司在环保技术和生态修复技术等方面的创新水平。
一方面,在云南交投集团的帮助下,交投生态将继续围绕“生态
+”战略,强化与交通、市政、建筑、环保、文旅等行业的融合创
新,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云南省生态环境
智慧治理技术创新中心平台优势,在服务区污水处理、水资源循环
利用技术等方面实现高速公路业务海绵化、低碳化,降低运营维护
成本,通过科技赋能真正推动交投生态产业发展布局,打造交投生
态成为云南交投集团生态产业创新成果应用及产业孵化的重要平
台。
(1)持续优化公司治理水平
交投生态将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持续优化内控管理体系,
切实改善公司的治理体系,强化董事和专门委员会作用,切实提升
董事会运作效能。通过全面实施体制优化和管理改革,改善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内部运行效率和治理能力,为后续产业发展升级奠定
坚实基础。
(2)提升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交投生态将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实施流程,加强经营费
用、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管理,提升整体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包
括但不限于严格划分财务审批权限,强化财务审批流程,加强资金
审批控制,规范上市公司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内部控制,完善内部
会计稽核制度,把好审批流程,保障内部控制质量。
重整完成后,云南交投集团将根据交投生态的发展需求和市场
环境,在充分论证且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基础上,重点围绕绿色能
源、勘察设计、数智交通、交通安全、优质高速公路运营资产等领
域,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收购等方式,择机
注入云南交投集团名下产业关联度较高、孵化培育较为成熟的产业
资源,系统拓展交投生态的产业布局。
七、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和重整的衔接
(一)表决分组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结合债权申报审查情
况及债权分类情况,因交投生态不涉及职工债权、税款债权,债权
人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因预重整计划草案涉
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设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进行表
决。
(二)表决机制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
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预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
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为该组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公告所载明的股权登记日在
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交投生态股东所组成,参照《关于切
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八条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
(2025 年修订)》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
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即为出资人组表决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同时,本次表决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事项,交投生态控股股
东云南交投集团为重整投资人,因此云南交投集团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组、
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预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表决通过预重整
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预重整计划草案即为通过。
(三)预重整与重整的衔接
预重整期间表决通过的预重整计划草案,与重整程序中的重整
计划草案一致的,在预重整期间同意的债权人和出资人表决意见可
作为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意见。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
案对预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过修改并且对债权人或出资人权益有影响
的,受到影响的债权人或出资人有权在重整程序中重新表决。
经交投生态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并向昆明中院报告后,本
次预重整临时管理人为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主办机构)与国浩
律师(昆明)事务所(辅助机构)。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勤勉
尽责、依法忠实履行职务,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协助交投生
态圆满完成预重整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申报及审查、资产
调查、专项审计和评估、财务顾问协调对接、合同清理、引入重整
投资人及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推动重整审批联动机制、制作预重整
计划草案、组织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会议及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等。
本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后,各方继续推荐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
所(主办机构)与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辅助机构)担任交投
生态管理人。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委托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机
构出具评估报告及偿债能力分析报告、财务顾问出具重整后股价估
值报告。上述工作成果将在重整程序中继续适用,并将根据届时实
际情况进行更新(如需)。
为避免重复申报债权,除补充申报新增债权金额外,在预重整
期间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无需在重整程序中另行申报债权。对于在
交投生态预重整期间申报的附利息债权,管理人将依法调整计算相
应利息至重整受理日。
八、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经法院裁定批准后生效。重整计划对交投生态、交投
生态全体债权人、交投生态全体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均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规定的相关方权利和/或义务,其效力及于该相关方权利和
/或义务的承继方或受让方。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
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因此,交投生态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为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三个月
内。
(三)执行期限的延长
如因客观原因,致使重整计划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的,
交投生态应于执行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
行期限的申请,并根据法院裁定批准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四)执行完毕的标准
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重整计划视为执行完毕:
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
并取得相应转增股票。
股票;或债权人未领受的偿债资金、转增股票,以及暂缓确认债权、
未申报债权对应的偿债资金、信托受益权份额已根据重整计划提存
完毕。
托的信托合同。
(五)协助执行事项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或法院依法裁定终结交投生态重整程序后,
办理包括但不限于出资人权益调整、股票划转、财产限制措施解除、
资产权属变更等事项,需要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的,交投生态、管理
人或有关主体可向昆明中院提出申请,请求昆明中院向有关单位出
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因债务人和/或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收到有权机关协助执行通知
书等原因无法按重整计划规定执行的,不视为重整计划未执行完毕,
债务人将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有权机关等要求执行。
(六)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安排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
等特殊情况,或者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交
投生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引入投资人(如需),管理人或交投
生态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债权人会议
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申请昆明中院
批准。重整计划变更草案应提交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
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及人民法院批准程序与之前表
决及批准原重整计划程序相同。
因重整投资人原因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交投生态有权按
照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扣缴保证金、投资款,并要求支付赔偿金、违
约金。
重整计划无法执行,且无法通过修改重整计划等方式实现继续
执行的,昆明中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
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交投生态破产。
十、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自昆明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
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执行期限一致。根据重整计划执行
的实际情况,需要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昆明
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的申请,并在昆明中院裁定批
准的延长期限内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
昆明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
责终止。
(三)监督期限内管理人及交投生态的职责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交投生态应接受管理人的监督,及时向
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公司财务状况,以及重大经营决策、
财产处置等事项。
十一、其他事项
(一)普通债权清偿方案的选择
本预重整计划草案表决通过之日起 10 日内,普通债权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预重整计划草案的规定,向临时管理
人提交《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附件一),确认拟受偿
的方案。预重整期间,上述债权人作出的《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
确认书》在重整程序、重整执行期间及重整程序终结后继续有效,
一经选择,不得更改。
自法院裁定批准交投生态重整计划之日起 10 日内,上述债权人
未进行书面确认,或选择方式不符合重整计划及确认书要求的,视
为接受“40%现金+20%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40%留债”的方案。
债权人未提交、延期提交确认书或者提交内容不符合规定导致的风
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对于暂缓确认债权及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存在异议/诉讼的债权,
在满足确认条件后,由管理人/交投生态依法进行审查确认。暂缓确
认的债权人应当在上述时限内,向临时管理人/管理人提交《普通债
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附件一),确认拟受偿的方案,临时管
理人/管理人将根据确认书预留对应偿债资源。在相关债权得到确认
后,由交投生态根据重整计划和确认书依法予以清偿。
(二)偿债资源的分配和提存
交投生态根据重整计划规定支付破产费用和清偿债务所需的偿
债资源来源如下:
(1)偿债现金来源于重整投资人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剩余部
分重整投资款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2)偿债股票来源于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形成的交投生
态股票;
(3)偿债信托受益权份额来源于设立信托计划形成的信托受
益权。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方式清偿的债权部分,偿债资金原则上以银
行转账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当配合完成偿债资源的分
配工作。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提
供银行账户信息(附件二)。债权人逾期未提供银行账户信息的,
将以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材料中填写的银行账户信息为准。
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或受领偿债资源的
账户被冻结、扣划的,产生的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
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债权人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或
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内。但因该指令导致偿债资金不能到账,
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不利后果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每家债权人以转增股票抵偿的债权部分,抵债转增股票原则上
以非交易过户的方式向债权人进行分配,债权人应当配合完成偿债
资源的分配工作。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10
日内,提供证券账户信息(附件三)。
逾期不提供证券账户信息的债权人,应向其分配的转增股票将
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
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分配股票不能完成
过户或受领偿债资源的证券账户被冻结、扣划的,产生的后果由债
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可以书面指令将抵债转增股票划转至债权人
指定的、由该债权人所有/控制或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证券账户内。
但因该指令导致抵债转增股票不能完成过户,以及该指令导致的法
律纠纷、不利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每家债权人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债权部分,在信托计划成
立之日起完成清偿。债权人应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
信息相关文件。
逾期未提供信托计划受益人信息相关文件的债权人,应向其分
配的信托受益权份额将按照重整计划的相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
法律后果和市场风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因债权人自身的原因,
导致信托受益权份额不能变更权属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市场风
险由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每家债权人以现金留债清偿的债权部分,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
裁定批准之日起,债权人即与交投生态形成法律关系,留债清偿工
作视为完成。如债权人有特殊需要,在不违反本重整计划及不影响
其他债权人权益的情况下,可通过双方签订协议或由交投生态单方
出具留债清偿确认书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义务进一步予以明确。
偿债资源分配环节所需支付的税费、手续费等费用,由各方按
规定承担。自偿债资源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提存账户之日起,
现金清偿、转增股票抵债工作将视为完成。转增股票抵债后,股票
价格涨跌风险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暂缓确认债权、未申报债权及未及时受领偿债资源的已裁定确
认债权对应的偿债资源均根据重整计划依法进行预留并予以提存,
现金提存至债务人银行账户,交投生态转增股票提存至管理人开设
的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信托受益权份额由信托受托人配合
进行提存。提存即视为债务人已根据重整计划履行清偿义务。以上
所有提存的偿债资源,提存期间均不计息,不利后果和市场风险由
相关债权人自行承担。
如最后确定债权金额应受领的偿债资源超过提存或预留的偿债
资源,由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预留现金不足以清偿依照方案需现
金清偿的债权部分,将以交投生态自有资金清偿。预留转增股票不
足以清偿依照方案需以转增股票清偿的债权部分,原则上由交投生
态通过二级市场回购股票继续补足清偿;但如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确
定之日的股票收盘价高于 12.90 元/股或届时的实际回购成本高于
格×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确定应获偿的转增股票数量”的计算方式,
以现金补足清偿。预留信托受益权份额不足以清偿依照重整计划需
以信托受益权份额清偿的债权部分,由交投生态以自有资金补足至
信托计划作为信托财产,以增加等额的信托受益权份额。
债权人未按照重整计划规定领受应分配偿债资源的,自重整计
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原因仍不受领的,视为其放弃
受领偿债资源的权利,交投生态不再负有清偿义务。未申报债权自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或相关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以
孰早为准),债权人未向交投生态主张权利的,视为其放弃受领偿
债资源的权利,交投生态不再负有清偿义务。暂未确认债权及经债
权人会议核查存在异议/诉讼的债权经确认之日起满三年,因债权人
原因不受领偿债资源的,视为其放弃领受偿债资源的权利,交投生
态不再负有清偿义务。
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三年后,因债权人未受领或放弃受
领偿债资源、暂缓确认债权和未申报债权与最终确认债权金额不一
致等原因导致提存的偿债资源有剩余的,剩余的现金偿债资源用于
交投生态补充流动资金;剩余的交投生态转增股票由交投生态在二
级市场出售变现用于补充交投生态流动资金,或者注销处理;剩余
的信托受益权份额由信托受托人根据信托相关文件依法注销。
(三)未申报债权的处理
对于未申报债权,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
调整和受偿方案向交投生态主张权利,并由交投生态审查确认。对
于债权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未申报债权,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在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不再赋予清偿方案选择权,按照“40%现金+20%
信托计划受益权份额+40%留债”的方案予以清偿。
(四)转让债权的受偿
债权人在 2025 年 6 月 3 日后转让债权并通知交投生态及临时管
理人/管理人的,若其将债权分割后转让给多个主体,各受让人的债
权金额分别统计,但只能视为一名债权人以债权总额进行表决和获
得分配,现金、转增股票以及信托受益权份额可根据受让人受让债
权的相对比例分配,但受让人合计获得的清偿资源不得超过原债权
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可获得的清偿。若同一主体受让多个债权人的
债权,受让人可以其受让的不同债权分别申报债权,并分别参加表
决和分配。若因债权转让导致债权人/受让人无法根据重整计划受偿
的,由此造成的责任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
(五)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支付或清偿
临时管理人的报酬由申请人或交投生态与临时管理人协商确定,
未能协商一致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
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的标准进行确定。
昆明中院裁定受理交投生态重整时,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被
依法指定为重整程序管理人的,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报酬不再
单独计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
报酬的规定》,管理人报酬将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临时管理人/
管理人的勤勉程度、临时管理人/管理人为重整工作的实际贡献等因
素,在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后由法院确定,以交投生态财产随
时予以支付。
在重整期间及重整计划执行期间,除管理人报酬外的法院案件
受理费,债权申报审查和网络会议平台、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财
务顾问、信托计划设立等服务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发生的其他费
用,作为破产费用由交投生态财产随时支付或清偿。同时,因继续
履行合同等原因产生的共益债务,由交投生态财产随时支付或清偿。
(六)债权人配合协调事项
在相关债权人配合完成解决或消除相关事项或障碍之前,债务
人有权暂缓分配相应偿债资源,包括但不限于:
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交投生态或管理人有权依法
向法院申请强制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提供重整计划执行所需的各种资料和文件,协助、配合办理与重整
计划执行有关的各项事项相关的手续。
相关事项。
重整程序终结后,将交投生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
的各债权人应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债务人的失信信息,并解除对债
务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限制消费令及其他
信用惩戒措施(如有)。若有关法院认为删除失信信息、解除限制
消费令及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以债权人配合为必要条件,债权人应
当予以配合。
(七)重整计划的解释与变更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划部
分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响
时,则债权人或利益相关方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相关内容
进行解释。管理人在收到该申请之后,应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相
关内容进行解释。
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交投生态应当严格执行重整计划,因出现
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订变化等特殊情形,导致重整计划无法执行
的,管理人或交投生态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
管理人或交投生态申请变更重整计划的,应先提交债权人会议
表决。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整计划的,应当自决议通过之日
起十日内申请法院批准。
重整计划变更草案应提交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
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表决及人民法院批准程序与之前表决
及批准原重整计划程序相同。
(八)未尽事宜
预重整计划草案其他未尽事宜,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
律的规定执行。《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未
尽事宜的当事方协商确定。
附件一:
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根据《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计划草案》,债
权人应当提交《普通债权清偿方案选择确认书》,确定每家债权人
普通债权金额超过 50 万元的部分的清偿方式,我方决定选择以下第
( )种方式获得清偿。
生态转增股票和 10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
生态转增股票和 10 份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
益权份额受偿,剩余 40 元以现金方式予以留债分期 3 年受偿。
我方承诺,本人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债权清偿方案,上述表述
系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预重整期
间作出的相关意思表示在重整程序、重整执行期间、重整程序终结
后仍然有效,一经选择不再更改。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我方无法受领
偿债资源的,相关后果和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与贵方无关。
特此确认。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机构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本人签字捺印。
附件二:
关于接收偿债资金银行账户的指令函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法院裁定批准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后,请
将我方可获受偿的现金(如有)分配到如下银行账户:
债权人名称/姓
名
开户行
银行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我方承诺,上述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我
方无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相关后果和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与贵方
无关。如我方书面指令将偿债资金支付至其他主体所有/控制的账户
的,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和不利后果由我方自行承担。预重整
期间提供的相关信息在重整程序、重整执行期间、重整程序终结后
仍然有效。
特此函告。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机构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本人签字捺印。
附件三:
关于接收偿债股票证券账户的指令函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
法院裁定批准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后,请
将我方可获受偿的转增股票(如有)分配到如下证券账户:
债权人姓名/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户户主姓名/名称
证券账户户主身份证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账户号码
证券托管商和交易单元
我方承诺,上述证券账户信息准确无误,非因贵方原因导致我
方无法受领偿债资源的,相关后果、责任和市场风险由我方自行承
担,与贵方无关。如我方书面指令将偿债资源支付至其他主体所有/
控制的账户的,因该指令导致的法律纠纷、不利后果和市场风险由
我方自行承担。预重整期间提供的相关信息在重整程序、重整执行
期间、重整程序终结后仍然有效。
特此函告。
债权人名称:
年 月 日
注:机构债权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债权人本人签字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