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试试验: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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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的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苏州苏试试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下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订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增补新
的委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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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意见或者建议;
     (三)广泛搜寻、提供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审查、核查,并提出意见或者建
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提名委员会的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
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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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提名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以专人送
达、传真、邮寄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时,
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提名委员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提名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会
议的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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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
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
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提名委员
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有关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及其表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须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否则要对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中“以上”、“至少”均包括本数,“过半数”不包
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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