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 【浙江永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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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374 号
致: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7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浙
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为“会
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
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29日在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1号贵公司二楼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谢建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29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20人,代表股份1,044,094,56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8.1368%。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全文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760,459股,反对股份79,251,410股,弃权股份82,700股,同意
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16%。
  (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830,059股,反对股份79,162,410股,弃权股份102,1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83%。
  (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792,159股,反对股份79,166,410股,弃权股份136,0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47%。
  (四)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703,359股,反对股份79,282,210股,弃权股份109,0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962%。
  (五)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733,759股,反对股份79,251,810股,弃权股份109,0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991%。
  (六)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615,359股,反对股份79,261,310股,弃权股份217,9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877%。
  (七)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771,659股,反对股份79,184,510股,弃权股份138,4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27%。
  (八)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700,359股,反对股份79,255,810股,弃权股份138,4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959%。
  (九)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641,859股,反对股份79,285,210股,弃权股份167,5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903%。
  (十)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645,259股,反对股份79,290,110股,弃权股份159,2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906%。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64,820,459股,反对股份79,104,610股,弃权股份169,5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74%。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废止<公司金融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42,474,169股,反对股份1,463,700股,弃权股份156,7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48%。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1,042,480,969股,反对股份1,456,900股,弃权股份156,7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55%。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经表决,同意股份970,593,609股,反对股份73,344,260股,弃权股份156,700股,同
意股份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603%。
  (十五)《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谢建勇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038,190,735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345%。
  选举谢建平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038,180,737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336%。
  选举谢建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038,166,629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322%。
  选举施服斌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038,171,644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327%。
  选举周虎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1,038,171,752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327%。
  (十六)《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孙奉军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038,087,50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247%。
  选举蒋慧玲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038,115,512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273%。
  选举郑云波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1,038,085,503股,同意股份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4245%。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谢建勇、谢建平、谢建强、施服斌、周虎华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孙奉军、
蒋慧玲、郑云波当选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
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胡   琪
                              董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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