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解除限售、行权及注销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11:04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FANGDA PARTNERS
                              http://www.fangdalaw.com
中国上海市石门一路 288 号                                          电子邮件 E-mail: email@fangdalaw.com
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24 楼                                       电 话  Tel.:   +86-21-2208 1166
邮政编码:200041                                              传 真  Fax.:   +86-21-5298 5599
HKRI Taikoo Hui
Shanghai, PRC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解除限售、行权及注销有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
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根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
环境”或“公司”)的委托及相关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
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项下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项下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以下
简称“本次行权”)的条件满足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注销”)的有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适用的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公开
颁布并生效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中国法律法规”,
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说明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现行有效的《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经办律师审阅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
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公司相关股
东会、董事会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及核查意见、公司书
面确认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
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亦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
所提供的文件和所做出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和有效的;签署文件的主体均
具有签署文件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提供文件中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任何已签署的文件均获得相关当事各方有效授权,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合法授权
代表签署;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
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该等事实和文件
于提供给本所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在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
对中国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仅就与公司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股票期权本次行
权及本次注销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
产评估、信用评级、财务内部控制、投资和商业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因为
本所并不具备发表该等评论的适当资格。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该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的文件引述,该等引述不表明本所对
有关数据、结论、考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股票期权
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之目的使用,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或被任何他人所依
赖,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股
票期权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
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
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
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对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前述股东大会审议相
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并就相关事项
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
军先生在前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1)鉴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公
司相应回购注销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体情况如
下:
   ① 14 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公司应回购注销该 1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
未解除限售的 23.60 万股限制性股票;
  ② 6 名激励对象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
违法违纪等行为,公司应回购注销该 6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3.20
万股限制性股票;
   ③ 3 名激励对象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导致公司解除与
其劳动关系,公司应回购注销该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0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④ 2 名激励对象因退休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且其中一名个人年度考核系
数未达到 100%,公司应回购注销该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 100%
及退休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93 万股限制性股票;
   ⑤ 8 名激励对象存在于 2024 年度降职的情形,公司应回购注销该 8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1.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⑥ 1 名激励对象存在于 2025 年度降职的情形,公司应回购注销该 1 名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0.6 万股限制性股票;
   ⑦ 1 名激励对象因担任监事不能持有限制性股票,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
公司应回购注销该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 万股限制性股票;
   ⑧ 除前述激励对象外,169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 100%
(且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在 2025 年亦存在降职情形),公司应回购注销该 169 名激
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5.17 万股限制性股票。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届
满,于 2025 年 2 月 27 日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
对象共计 334 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307.36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
股本 1,065,436,182 股的 0.29%。
     (3)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 1,065,436,182 元变更为
此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减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同意前述议案并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减
少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
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冯忠波先生在前述董事会审议《关于长期激励
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
部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
的解除限售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内
部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回购注销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减
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二)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需满足的条件及满足情况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满足《激励计划》和
《考核办法》规定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一、限制性股票/(五)有
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安排”的规定,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可申请解除已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授予登记完成日(即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4 年 2 月 27 日。因此,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且仍处于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内。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一、限制性股票/(七)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第(1)项的规
定,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
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众环”)于 2025 年
                (众环审字(2025)0500409 号)
                                    (以下简称“《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25)0500410 号)
                                            (以
下简称“《2024 年度内控报告》”)、公司公开披露的公告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一、限制性股票/(七)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之第(2)项的规
定,作为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之一,“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
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所涉可以解锁的 334 名激励对
象未发生上述情形,符合本项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一、限制性股票/(七)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考核办法》“五、
考核指标及标准/(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对于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2022 年扣非
后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若公司业绩考核
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 100%,则其当期的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 80%且小于 100%,
则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小于 80%,其当
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上述‘扣非后净利润’指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
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2024 年度审计报告》、众环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
(众环审字(2023)0500181 号)
                    (以下简称“《2022 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及
公司的书面确认,以公司 2022 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扣非后净利
润增长率为 106.93%,不低于 100%,符合上述解除限售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一、限制性股票/(七)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和《考核办
法》“五、考核指标及标准/(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
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
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进行评分。根据《考核办法》   ,
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
目标挂钩,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若激励对象个人
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100%,则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80%且小于 100%,则考核
系数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 80%,其当期的限制
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
为 367 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 335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的个人绩效
进行了考核1,其中,165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80%且小于 100%,其考核系数
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的数量;1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 80%,其当
期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益或声誉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担任监事、2024 年存在降职该五种情形的 32 名激励对象进行 2024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而将其限制性股票进行全部回购注销。此外,公司对另 1 名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在 2025 年存在降职情形的激励对象进行了 2024 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且达标,拟在本次回购注销中将
其降职情形对应的部分限制性股票(6,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
  据此,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持 307.36 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本项条件,
前述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3.40 万股,公司拟根据《激励计划》的规
定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限制性股票本次解除限售
及本次回购注销/(三)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且仍处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本次解除限售的 334 名
激励对象所持 307.36 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激励计划》和《考核办法》规定的解
除限售的条件,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情况
  (1) 因激励对象主动辞职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
合同期满而离职”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
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
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 因激励对象被动离职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
合同期满而离职”的规定,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
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
  (3) 因激励对象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的规定,
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
动关系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应将其
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若激励对象个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还可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4) 因激励对象退休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三)激励对象退休”的规定,激励对象
退休而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
  (5) 因激励对象降职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的
规定,激励对象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则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
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
利息回购注销。
  (6) 因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的规定,
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
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利息回购注销。
  (7) 因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未完全达标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一、限制性股票/(七)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除限售条件/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规定,若
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100%,则其当期限制性股票按照本计划
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80%且小于 100%,
则考核系数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 80%,其当期
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确认,本
次回购注销因激励对象主动辞职、被动离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退休、降职、
职务变更、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未完全达标的原因,需回购注销合计 204 名激
励对象所持有的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中,14 名激励对
象因主动辞职而回购注销;6 名激励对象因被动离职而回购注销;3 名激励对象
因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导致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关系而回购注销,2 名激励对象因
退休而回购注销,1 名激励对象因发生职务变更而回购注销;9 名激励对象因在
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未完全达标(且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在 2025 年亦
存在降职情形)而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确认,本
次回购注销的股票数量如下:
股票 23.60 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违纪等行为,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13.20 万股由
公司回购注销;
动关系,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4.00 万股由公司
进行回购注销;
              且其中 1 名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 100%,
该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 100%及退休后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
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93 万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制性股票 12.50 万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制性股票 2 万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除前述激励对象外,16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未完全达标,
且其中 2 名激励对象在 2025 年亦存在降职情形,其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
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5.17 万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共涉及上述 204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83.40 万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
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
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公司需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确认及其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未发生《激励计划》规定的上述情形因此无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即本次
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授予时的价格,即 6.61 元/股。
  因此,本次回购注销因主动辞职、发生职务变更的 15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
获授但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购价格回购;因退休、
被动原因离职、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未完全达标或存在
降职的 189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回
购价格加利息回购。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
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及公司的确认,本次回购注销将导致
公司注册资本相应减少 834,043 元,占本次回购注销前公司总股本 1,065,436,182
股的比例为 0.08%,据此,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量、价
格和资金来源情况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 股票期权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
  (一)股票期权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
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
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
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对激励对
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拟
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前述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李建军先生在前述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
董事会予以审议。前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股票期权的一名激励对象主动辞职、一名激励对
象被动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对该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合计 20 万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另有 19 名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
达到 100%,该 19 名激励对象本期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中共有 17.11 万
份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2)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 2025 年 1 月 24 日至
份,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74.49 万份,占目前公司总股本 1,065,436,182 股的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
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章周虎、李建军、冯忠波先生在前述
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票期权本次
行权及本次注销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
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股票期权本次行权需满足的条件及满足情况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股票期权本次行权满足《激励计划》和《考核
办法》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所需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二、股票期权/(五) 有效
期、授权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及行权安排、禁售期/5.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
期权行权计划安排”的规定,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一个行权期,可行
权比例为 40%。
  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激励计划》项下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
日为 2024 年 1 月 24 日。因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
的股票期权已进入且仍处于第一个行权期内。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二、股票期权/(七)股票
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第(1)项的规定,作为股票期
权的行权条件之一,“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②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
报告;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⑤中国证监会认定
的其他情形。”
  根据众环出具的《2024 年度审计报告》及《2024 年度内控报告》、公司公开
披露的公告及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符
合本项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二、股票期权/(七)股票
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之第(2)项的规定,作为股票期
权的行权条件之一,“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⑥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适当
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行权所涉的可以行权的 38 名激励对象
未发生上述情形,符合本项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二、股票期权/(七)股票
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考核办法》“五、考核指标
及标准/(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考核年
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
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对于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
权期,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为“以公司 2022 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非
后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若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 100%,
则其当期的股票期权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权;若公司业绩考核目
标完成率大于或等于 80%且小于 100%,则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率乘以个人层
面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为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若公司业绩考核
目标完成率小于 80%,其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上述‘扣
非后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同
时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股份支付费用’。”
    根据公司《2024 年度审计报告》、《2022 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及公司的书
面确认,以公司 2022 年扣非后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24 年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
为 106.93%,不低于 100%,符合上述行权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二、股票期权/(七)股票
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和《考核办法》“五、
考核指标及标准/(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规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
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公司管理层、人力资源部和相关业务部门将
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绩效考核进行评分。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
象当年可实际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同时与其个人上一年度的绩效考核目标挂钩,
实际可行权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
系数大于或等于 100%,则其当期股票期权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行
权;若激励对象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80%且小于 100%,则考核系数乘以个人层
面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若激励
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 80%,其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确认,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人数为
了考核,其中,20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100%,
其当期股票期权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权;18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
度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80%且小于 100%,其考核系数乘以个人层面当
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数量;1 名激励对
象 2024 年度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 80%,其当期的股票期权不可行权,由公司
注销。
  据此,满足本项条件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74.49 万份,前述不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合计 37.11 万份,公司拟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注销,具体情
况请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股票期权本次行权及本次注销/(三)股票期权本次
注销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
授予的股票期权已进入且仍处于第一个行权期内,本次行权的 38 名激励对象所
持 174.49 万份股票期权满足《激励计划》和《考核办法》规定的行权条件。
    (三)股票期权本次注销情况
    (1) 因激励对象主动辞职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
合同期满而离职”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
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 因激励对象被动离职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二、
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二)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
合同期满而离职”的规定,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
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
的 2 名激励对象进行 2024 年度的个人绩效考核,而将其股票期权进行全部回购注销。
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3) 因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未完全达标而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具体内容/二、股票期权/(六)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和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的
规定,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100%,则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
比例分批次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系数大于或等于 80%且小于 100%,则考核系
数乘以个人层面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个人层面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
数量;若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低于 80%,则公司将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其
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即被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确认,本
次注销因激励对象主动辞职、被动离职、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 100%,需注
销合计 21 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一个行权期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其中,本
次注销因激励对象主动辞职,被动离职,需注销合计 2 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全部
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因激励对象个人年度考核系数未达到 100%,需注销
合计 19 名激励对象对应第一个行权期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期权。
  根据《激励计划》及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文件以及公司的确认,本
次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股票数量如下:
万份由公司进行注销。
万份由公司进行注销。
条件的股票期权 17.11 万份由公司进行注销。
  综上,本次注销共涉及上述 2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
期权合计 37.11 万份。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注销原因、数量的情况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和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三、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段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且仍处于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内,本次解除限售的 334 名激励对象所持 307.36 万股限制性股票
已满足《激励计划》和《考核办法》所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段必要的内部授权和批准,相关批准和授权及本次回购注销的对象、原因、数
量、价格和资金来源情况均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同时,本次回购注销尚需获得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授权和批准,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已进入且仍处于第一个行权期内,本
次行权的 38 名激励对象所持 174.49 万份股票期权已满足《激励计划》和《考核
办法》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授权和批准,本次注销原因、数量的情况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注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股票期权注销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盾安环境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优秀,营收成长性优秀,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