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信电子: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30 00:04:3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
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的要求和规定,确保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
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 1 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用类债券(以下简称“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本制度规范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
或发生公司信用类债券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对境外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收益票据等产品,参照本制
度开展存续期管理。债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的原则,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应简
洁、平实和明确,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信息披露
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相关要求,以事实为基础,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披露内容保证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对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发行文件和定期
报告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公司控股、实际控制人应当诚
实守信、勤勉尽责,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本部;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负责人;
  (四)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五)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
应披露变更公告和变更或更正后的信息披露文件。已披露的原文件应在信息披
露渠道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文件应以符合规定的格式送达交
易商协会综合业务和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平台”)。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设置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信息披露事
务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债券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一)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是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见附件一,当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发生变更时,须经公司内部程序审议通过,并修改本制度
的附件一信息,同时及时对外披露;
 (二)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证券部”);
 (三)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负责人,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
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一) 作为公司与投资者的指定联络人,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和递交主
承销商要求的文件;
 (二) 及时掌握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
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发行和存续期的信息披露、修
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接待来访、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
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
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六)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督促公司有关部门及时向证券部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保证信息披露及时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如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无法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职责
的,董事会应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选举产生新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披
露新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准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
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确保信息披露程序符合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的有关
规则和要求;
 (二) 负责汇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报告,收集相关资料,
将应予披露的信息报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三)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的申请和对外公布工作;
 (四) 负责起草有关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
 (五)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投资者、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信息
的备查文件,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六)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七)负责保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范围
            第一节 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发行债券时应通过债券交易市场或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
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如有);
  (六) 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市场自律组织要求的其他文件。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文件应包括法律意见书,企业债券及公司债
券从其规定或约定。
  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
定。
  第十二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显著位置
作如下提示:
  “本企业发行本期债务融资工具已在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
会对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作出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债务融资工具的
投资风险做出了任何判断。凡欲认购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
本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
风险。”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三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相关情况。增进机构未披露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在首次提供信用增
进业务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内容的公告。
 第十四条 对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
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持续披露信息:
 (一) 每年 4 月 30 日前(单市场企业债券要求在每年 6 月 30 日前)披露
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和审计报告,年度报告包含报告期内企业主要情况、审计
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 每年 8 月 31 日前披露本年度上半年的半年度报告;
 (三) 每年 4 月 30 日和 10 月 31 日前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的财
务报表,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
 (四)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
流量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
司财务报表。
 企业非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债券,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非公开发
行或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企业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企业按照境内
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
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增进机构(如有)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本制
度第十五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增进机构
(如有)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增进机构(如有)应当比照公司的披露时间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增进机构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定期报
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第十八条 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
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名称变更;
  (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企业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
机构;
  (四)企业 1/3 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
职责;
  (六)企业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企业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
产的 20%;
  (八)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
以及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企业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
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企业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企业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企业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企业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或者新增借款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十五)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企业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十七)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企业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企业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企业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情形;
  (二十一)企业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企业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企业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九条 增进机构(如有)在发生以下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的重大事
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名称变更;
  (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券信用增进义务或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以上
的担保责任;
  (四)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或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
  (五)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增进机构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六)其他可能影响其信用增进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增进机构(如有)应当在最先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
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履行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
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
时;
  (四)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 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企业、增进机构(如有)应当
在进展或变化发生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增进机构(如有)变更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应在
披露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变更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
增进机构(如有)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应于前述规定的定期报告的
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增进机构(如有)变更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当在
变更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
人员,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 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三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变更增进机构(如有)的,变更后的增
进机构应当在不晚于信用增进承诺函披露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
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
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 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
资金用途。
  第二十五条 公司、增进机构(如有)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
审计的财务信息的,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增进机构(如有)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三十个工
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
  第二十六条 债券清偿义务发生转移的,承继方应当接受债券监管机构的管
理,比照监管机构规则中对公司的要求履行相应义务,并在提交债券登记变更
申请之日前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主要
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在债券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债券交易市场或
自律组织认可的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付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
露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
或兑付本金的,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二条 若公司无法履行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义务,提请增进机构履行
信用增进义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请启动信用增进程序的公告。
  第三十三条 增进机构(如有)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需履行信用增进义务
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信用增进履行安排公告,并于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
进义务之日后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四条 增进机构(如有)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义
务的,应于约定履行日期后的一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公司
自行管理财产或营业事务的,由公司承担。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按照本节
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但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以下情形之日后 2 个
工作日内披露破产进展:
  (一)人民法院作出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裁定;
  (二)人民法院公告债权申报安排;
  (三)计划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破产管理人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
产财产分配方案;
  (五)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
财产分配方案;
  (六)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和清算程序开始执行及执行完毕;
  (七)人民法院终结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宣告破产;
  (八)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
  破产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破
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其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信息之日后
财产状况报告。发生对债权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财产处分行为的,破产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
理公司应公开披露信息的编制和对外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月应按照本制度进行重大事项排查。若触发重大事项披
露事项,应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 证券部制订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时间表,组织相关部门提供编
制定期报告所需资料;
  (二) 财务管理部负责定期财务信息的编制、报审工作;
  (三) 证券部在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基础上起草定期报告,按照公司内部决
策程序报审,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批通过后对外披露。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
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四)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部负责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传递和内部报审工作;
 (二) 公司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部
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三)证券部在所收集、整理信息和接收的报告信息基础上起草临时报告,
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报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四)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关注信息
披露文件的编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重大事项及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有关公司
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
信息。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若发现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的,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应
当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对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的披露,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债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 5%的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直接或间接认购或交易、转让公司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及时向信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六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八条 在本制度下应公开披露而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最先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时点后,原则上不超过两个工作日(交易日)内,向证券
部提供或报告相关未公开信息:
 (一) 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 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也应当及时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二级市场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和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持有人会
议、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
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
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
告等。
 第五十条 证券部收到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未公开信息后,
应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确认应予披露的,应起草
公告文稿,报审后依法依规进行披露。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体系。根据财政部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应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会计核算监控制度,对公司各项业务确保按
照会计核算办法核算,确保会计数据的真实、准确,确保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及子公司
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相关规
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公司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之前,应当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内部控制和相关监督机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有效实施。确保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真实、
准确,防止财务信息和会计数据的泄露。
       第八章 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子公司负责人是所在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负责人,督促本公
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报告
与下属子公司信息披露相关的信息。
 公司下属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第十八条所规定重大事项的适用范
围,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
大影响,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进行
报告,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向下属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下属子公司应当积极予
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各子公司按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
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章 与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证券部负
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
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公司应建立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工作流程,明确接待工作的
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
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中介服务机构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前,由证券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
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五十九条 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到公司采访前,由证券部或财务管
理部统筹安排接待,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
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个别投资者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同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及时监测境内外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在发现重大事
项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出现传闻、或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有责任和义务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
采取相关措施,并负责及时向各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问
询,并根据具体情况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澄清或正式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在媒体上登载宣传文稿以及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接受媒体
采访时,如有涉及公司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畴的内容,
应由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报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核准。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中介机构提供与债券相关的所有资料,应保证真实、准
确、完整。
          第十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应当加强公司文件传阅和内部宣传渠道(含管网、管网
微信、信息刊物等)的管理,防止由此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对未公开的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严控知情人范围。
信息知情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关于内部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信息知
情人员的范围以登记为准。
 公司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信息知情人员对其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
式对外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债券及其衍生品种,或者泄
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
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
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签署保密协
议等),在信息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七条 公司有必要通过业绩说明会、媒体通气会、路演活动等进行外
部沟通时,相关人员应确保互动可控,不得向媒体、投资者提供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有必要进行商务洽谈、对外融资时,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外
提供非公开信息,应当与对方签署保密协议,防止信息泄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司信用类债
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公司信用类债券监
督管理机构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一章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第七十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公司信用类债券存续期间突然发生
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信用类债券本息偿付的、需要立即处置的重
大事件。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会同
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中介机构,坚持快速响应、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
置的原则,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获知突发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管理预
案,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债权代理人或债券存续期管理机构
报告。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自律规则,在指定媒体
披露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做好对外沟通解释工作。
  第七十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视突发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根据需要,
协助组织召开公司信用类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在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对突发事件的
发生、处置过程、处置结果以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完善应急管理预案,
并向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应急处置报告。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与内
部章程严肃追责,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并且公司可向责任人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一)违反《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
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2023 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致使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因沟通不及时、核查不全面等主
观性失职造成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或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或不
良影响;
 (三)除不可抗力外,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披露出现差错、给公司或
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第七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宜,执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
自律组织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本制度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
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为公司内部制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制度向公司或任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主张任何权利或取得任何利益或补偿。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意,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
厦门弘信电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 1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具体信息
  姓名:王坚
  职务:董事会秘书
  联系地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翔海路 19 号之 2(1#厂房三楼)
  电话:0592-3160382
  电子邮箱:hxdzstock@hon-flex.com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弘信电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