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以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董事局秘书组织实
施。当董事局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局秘书的职责。董
事局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董事局秘书处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
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指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
第八条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或在相关的协议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要求如实、
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
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公司各单位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董事局秘书处,供公司
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董事局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局主
席为主要责任人。董事局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局主席与董事局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或名称、职务或岗位、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单位及部
门、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
的时间、知悉的地点、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保密条
款等。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发行证券、导致实际控制
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
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同时,按要求将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
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局秘书报告
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局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
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
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
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
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
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
登记报送信息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
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
息的原因及知悉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填写内幕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
划决策人员名单、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
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
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流程
第十八条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董事局
秘书。董事局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
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第十九条 董事局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十条 董事局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相关制度进行呈批,呈批结束后按照规
定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期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在
易所。
第五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
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磁盘、录
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
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
信息资料不被他人调阅、拷贝。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
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的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局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
究相关刑事责任。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该等人员的处罚不
影响公司对其作出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悖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董事局负责解释和修
改。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身份证 所在单 联系电 与上市公
内幕信息 号码或 位、部 话 司的关系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信
知悉内幕 内幕信 登记时
序号 知情人姓 统一社 门,职务 幕信息 幕信息 息所处 登记人
信息地点 息内容 间
名或名称 会信用 或岗位 时间 方式 阶段
代码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