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悍高集团 股票代码:001221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Higold Group Co., Ltd.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东路 36 号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公告日期:2025 年 7 月 29 日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悍高集团”、“发行人”、“公司”或“本公
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
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若出现总计数与所列数值总和不符
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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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
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中
国 金 融 新 闻 网 , www.financialnews.com.cn ; 中 国 日 报 网 ,
cn.chinadaily.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
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主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的股票交易风险
本公司上市后将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的新
交易规则进行交易,根据该规定,首次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10%。公
司股票上市初期存在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
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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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
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10,000 股,发行后总股本 400,010,000 股,
其中,无限售流通股为 34,924,64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8.73%,公司上市初
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发行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的风险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
指引》(2023年),发行人所处行业为“金属制品业(C33)”。截至2025年7月
截至2025年7月16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3 日股 2024 年扣 对应的静态市 对应的静态市
扣非前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后 EPS 盈率-扣非前 盈率-扣非后
EPS(元/
(元/股) (元/股) (2024 年) (2024 年)
股)
平均值(剔除负值及异常值) 18.87 35.71
数据来源:Wind 资讯,数据截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T-3 日)。
注 1:招股书披露的可比公司中,图特股份未在沪深交易所上市,因此未纳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对比;
注 2:2024 年扣非前/后 EPS 计算口径: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4:坚朗五金 2024 年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下滑;海鸥住工 2024 年扣非前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对应的静态市盈率为负值;因此在计算可比公司 2024 年扣非前后的
静态市盈率的平均值时,剔除异常值坚朗五金、海鸥住工。
本次发行价格 15.43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
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11.86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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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2025 年 7 月 16 日(T-3 日)发布的“金属制品业(C33)”最近一个月平
均静态市盈率 27.73 倍,且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 2024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35.71 倍,但仍存在未
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
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
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
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
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另需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
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
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
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
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实施周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
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
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
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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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炒作风险
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
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存在非理性炒作风险并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
关股票交易。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切实提高风险
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主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
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
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和 OEM 厂商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包括铁型材、铝型材以及
不锈钢等。报告期内,原材料成本及 OEM 成本合计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
别为 77.69%、76.71%和 77.49%,直接材料及 OEM 产品采购价格对公司产品
成本的影响较大。铁型材、铝型材以及不锈钢价格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宏
观调控政策及市场供求变动等因素的影响较大,若未来大宗原材料价格出现大
幅波动,且公司不能采取措施将原材料上涨的压力向上游企业或下游企业转
移,又或者在原材料价格下跌趋势中未能够做好存货管理,公司的经营业绩将
受到不利影响。
(二)经销商管理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境内线下经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的管理难度也将加大。报告期各期,公司新增经销商数量分别为 80 个、66 个
和 89 个,退出经销商数量分别为 49 个、52 个和 71 个。若个别经销商未按照
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产品的销售和服务,或经营活动有悖于公司品牌的经营宗
旨,将会对公司的市场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同时,公司亦无法保证经销商能够
在签订合作协议后完成约定的业绩目标,如果在合作协议到期时,经销商无法
按计划完成业绩目标,公司的经营业绩将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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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线上销售模式风险
公司的线上销售主要通过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和线上自营的云商
平台实现。报告期各期,公司电商和云商模式合计实现收入 33,440.55 万元、
形成了相互依存、互惠合作的关系。
如果电商平台对平台卖家的店铺注册管理政策、销售政策、结算政策、平
台费用率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公司不能及时应对相关变化并采取有效的调
整措施,亦会对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产生负面影响,报告期内,公司电商平台
服务费金额分别为 2,492.12 万元、3,419.08 万元和 4,050.71 万元,占各期电
商模式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14.10%、13.65%和 12.97%。
报告期内,公司云商业务开展中存在客户注册资料缺失、第三方回款、跨
区域收货等不规范情形,目前上述情形已整改完毕,若后续云商业务开展中仍
然出现不规范情形,可能使得管理成本增加,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四)品牌、产品设计被仿冒的风险
品牌是消费者购买家居五金及户外家具产品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凭借优
秀的产品设计、稳定的产品质量以及专业的服务能力,公司已在家居五金市场
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并延伸至户外家具市场。
公司积极采取多种措施保护自主知识产权,但仍无法及时获取所有侵权信
息,如果部分中小企业仿冒销售公司产品,将导致公司品牌形象受到影响,公
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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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
务指引第 1 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5〕990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行承销方案实施。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深证上〔2025〕81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悍高集团”,证券代码为“001221”。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34,924,64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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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 年 7 月 30 日
(三)股票简称:悍高集团
(四)股票代码:00122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00,01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0,010,000 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10.00%,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4,924,646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65,085,354 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
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 400.1000 万股,其中发行人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400.1000 万股,
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承诺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
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
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
诺”的相关内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
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
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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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诺”的相关内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
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
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
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
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
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获配股份的投资者承
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易日顺延)
(股) (%)
悍高管理 258,512,356 64.63 2028 年 7 月 30 日
欧锦锋 32,314,045 8.08 2028 年 7 月 30 日
锦益管理 16,803,303 4.20 2028 年 7 月 30 日
首次公开发 悍高企业 8,401,652 2.10 2028 年 7 月 30 日
行前已发行
股份 二鸣投资 8,293,938 2.07 2026 年 7 月 30 日
顺德智谷 8,258,034 2.06 2026 年 7 月 30 日
兔宝宝 7,389,145 1.85 2026 年 7 月 30 日
锦悦管理 7,109,090 1.78 2028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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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比 易日顺延)
(股) (%)
顺德智造 5,529,292 1.38 2026 年 7 月 30 日
青岛华真 4,926,097 1.23 2026 年 7 月 30 日
尚壹投资 2,463,048 0.62 2026 年 7 月 30 日
小计 360,000,000 90.00
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
首次公开发 团 1 号战略配售集合 4,001,000 1.00 2026 年 7 月 30 日
行战略配售 资产管理计划
股份
小计 4,001,000 1.00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9,718,146 2.43 2025 年 7 月 30 日
首次公开发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1,084,354 0.27 2026 年 1 月 30 日
行网上网下
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25,206,500 6.30 2025 年 7 月 30 日
小计 36,009,000 9.00
合计 400,010,000 1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
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公司选择如下具体上市标准:
“最近三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
元或者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 15 亿元”。
公司净利润孰低值分别为 19,869.46 万元、32,910.83 万元和 52,035.00 万元,
最近三年净利润累计为 10.48 亿元,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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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为 15.37 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为 66.99 亿元。因此,公司最近三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1 亿元,最
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
计不低于 15 亿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的
上市标准。
同时,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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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Higold Group Co., LTD.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76659990X6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36,0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欧锦锋
成立时间 2004 年 09 月 13 日
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顺业东路 36 号之一
研发、制造、销售(含网上销售):五金制品,塑料制品,电器;
家居用品的研发、制造、销售;电子商务平台运营、管理及咨询服
务;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
经营范围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涉及许可证的须凭有效许可证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公司主要从事家居五金及户外家具等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
主营业务
售。
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行业统计分类指引》( 2023
所属行业
年),公司所属行业为“C33 金属制品业”。
邮政编码 528325
联系电话 0757-27386193
传真号码 0757-27386231
互联网网址 https://www.higold.com.cn
电子邮箱 higold01@higold.com.cn
董事会秘书 徐昊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证券投资部
者关系的部门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
者关系的负责人和电 0757-27386193
话号码
二、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债
券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
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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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
持有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量(万 合计持股数 前总股
序号 姓名 职务 债券
期 量(万股) 股) 量(万股) 本持股
情况
比例
通过悍高管理持有
股,通过悍高企业
持有 831.7635 万
董事 2023.09.28 股,通过锦益管理
持有 38.7770 万
经理 2026.09.27
股,通过锦悦管理
持有 38.7765 万
股,合计间接持有
通过悍高管理持有
通过悍高企业持有
董事、 2023.09.28 锦益管理持有
理 2026.09.27
过锦悦管理持有
合计间接持有
独立董 2023.09.28
事
独立董 2023.09.28
事
监事会
主席、 2023.09.28 通过锦悦管理持有
职工代 323.1401 万股
表监事
副总经
理、董 2023.09.28
事会秘
书
财务总 2023.09.28
监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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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悍高管理直接持有公司 25,851.2356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
总额的 71.81%,为公司控股股东。悍高管理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广东悍高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1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定代表人: 欧锦锋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注册地址和主要生产经营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社区齐新路 140 号之二
址:
股东构成: 欧锦锋持股 90.00%;欧锦丽持股 10.00%
主营业务: 除股权投资外,未实际开展其他经营业务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无关系
主营业务的关系:
项目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度
总资产 8,625.69
净资产 7,200.14
主要财务数据(万元):
营业收入 -
净利润 7.90
审计情况 经华兴会计师审计
本次发行前,欧锦锋直接持有发行人 8.98%的股份,通过持有悍高管理
权,间接持有发行人 2.31%的股份;通过持有锦益管理 2.31%的份额,间接持
有发行人 0.11%的股份;通过持有锦悦管理 5.45%的份额,间接持有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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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持有悍高管理 10.00%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 7.18%的股份;通过持有悍
高企业 1.00%的股权,间接持有发行人 0.02%的股份;通过持有锦益管理
额,间接持有发行人 0.34%的股份。因此,欧锦丽间接持有发行人 7.61%的股
份。
综上,欧锦锋与欧锦丽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共计 83.74%的股份,并实
际控制 89.76%的表决权,欧锦锋与欧锦丽为兄妹关系,欧锦锋担任公司董事
长、总经理,欧锦丽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
欧锦锋先生,1978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2002 年 6 月至 2003 年 1 月,任佛山市顺德区硕美工业设计有限公司经
理;2004 年 8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佛山市顺德区诺能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
理;2004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悍高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任悍高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
欧锦丽女士,1980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
历。2004 年 9 月至 2020 年 9 月,任悍高有限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2020
年 9 月至今,任悍高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
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欧锦锋与欧锦丽,与本次发行前一致。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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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锦益管理、锦悦管理对员工
实行股权激励,除此之外,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锦益管理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佛山市锦益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9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欧锦锋
出资额: 468.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52GLKE4Y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
注册地址:
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和运营。(以上
经营范围: 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锦益管理合伙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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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468.00 100.00% -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锦悦管理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佛山市锦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日期: 2018 年 11 月 9 日
执行事务合伙人: 欧锦锋
出资额: 198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MA52GLQG9W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国泰南路
注册地址:
商业管理咨询服务;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和运营。(依
经营范围: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锦悦管理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合计 198.00 100.00% -
(二)股份锁定期
锦益管理和锦悦管理已对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等情况作出了相关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承诺,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
则本企业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企业在减
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如发生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
股份。
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所持由此新增的发行人股份仍将遵守前述股
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前提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若本企业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的,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数量 占比 数量 占比 限售期限 备注
(股) (%) (股) (%)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限售流通股
悍高管理 258,512,356 71.81 258,512,356 64.6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欧锦锋 32,314,045 8.98 32,314,045 8.0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锦益管理 16,803,303 4.67 16,803,303 4.2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悍高企业 8,401,652 2.33 8,401,652 2.1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二鸣投资 8,293,938 2.30 8,293,938 2.0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顺德智谷 8,258,034 2.29 8,258,034 2.0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兔宝宝 7,389,145 2.05 7,389,145 1.8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锦悦管理 7,109,090 1.97 7,109,090 1.7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顺德智造 5,529,292 1.54 5,529,292 1.3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青岛华真 4,926,097 1.37 4,926,097 1.2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尚壹投资 2,463,048 0.68 2,463,048 0.6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参 与 战
君享 1 号 略 配 售
- - 4,001,000 1.0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资管计划 的 投 资
者
网下发行
- - 1,084,354 0.27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限售股
小计 360,000,000 100.00 365,085,354 91.27 -
二、无限售流通股
网上发行
- - 25,206,500 6.30 -
股份
网下发行
- - 9,718,146 2.43 -
无限售股
小计 - - 34,924,646 8.73 -
合计 360,000,000 100.00 400,010,000 100.00 -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 56,017 户,其中前十大股东持有
股票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357,536,952 89.38% -
公司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情况。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400.1000 万股,占本次初始数量的
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认购数量为 400.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400.1000 万股,占本次
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售数量相
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无需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
计划为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君享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具体名称:国泰君安君享悍高集团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备案日期:2025 年 5 月 20 日
产品编码:SAYJ89
募集资金规模:7,500 万元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实际支配主体: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君享 1 号资管计划的支配主体。
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拟认购金额及比例: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份 用工合同所
序号 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万元) 额持有比例 属单位
高级管理人 悍高集团股
员 份有限公司
广东悍高家
精密五金事业部
总经理
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 高级管理人 悍高集团股
总经理 员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高级管理人 悍高集团股
员 份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生产副总经理 份有限公司
五金电商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副总经理 份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理
功能五金事业部
广东悍高销
售有限公司
监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副总监
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广东悍高销
国内销售总监 售有限公司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国内销售总监
限公司
供应链采购副总 悍高集团股
监 份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广东悍高销
云商供应链总监 售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厂长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高级开发经理 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开发经理
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高级PMC经理 份有限公司
厨卫事业部市场 广东悍高销
总监 售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广东悍高销
售有限公司
监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国内销售总监 制品有限公
司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营销中心经理
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厂长 区悍高家具
制品有限公
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厨卫事业部国内 广东悍高销
销售总监 售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厨电事业部副总 广东悍高销
经理 售有限公司
广东悍高家
精密五金事业部
厂长
公司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海外销售总监 制品有限公
司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海外销售总监 制品有限公
司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开发经理 制品有限公
司
监事会主席、职
工代表监事、功 悍高集团股
能五金事业部总 份有限公司
经理
佛山市顺德
董事、户外家具 区悍高家具
事业部总经理 制品有限公
司
厨卫事业部总经 悍高集团股
理 份有限公司
悍高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监事、五金电商 悍高集团股
事业部总经理 份有限公司
功能五金事业部 悍高集团股
海外销售总监 份有限公司
五金电商事业部 佛山市悍高
客服经理 电子商务有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限公司
佛山市悍高
五金电商事业部
设计经理
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
户外家具事业部 区悍高家具
PMC经理 制品有限公
司
合计 7,500.00 100.00% - -
注1:广东悍高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悍高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悍高家具
制品有限公司均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佛山市悍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全资孙公司,
悍高集团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或全资孙公司签署了劳动合
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注3:君享1号资管计划所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
战略配售的价款。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君享 1 号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
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4,001.0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0.00%,
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5.43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0.4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二)10.6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三)11.62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四)11.8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4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
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 2.73 倍(按照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算,其中每股净资产按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
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
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
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
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最终确定的价格,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
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
价格,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战略配售股份
数量为 400.1000 万股,占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 10.00%。
本 次 发 行 初 始 战 略 配 售 数 量 为 400.1000 万 股 , 占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的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与最终战略配
售数量相同,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无需向网下发行进行回拨。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无需回拨),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初始发行数量为 1,080.25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根据《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公告》
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309.56293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
量 后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数 量 的 40% ( 向 上 取 整 至 500 股 的 整 数 倍 , 即
最终发行数量为 2,520.6500 万股,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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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为 4,418.26725 倍。
根据《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结果公
告 》 , 本 次 网 上 投 资 者 缴 款 认 购 25,094,816 股 , 缴 款 认 购 金 额 为
认购金额为 166,682,575.00 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放弃认购金
额为 0.00 元。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全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
销 , 本 次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包 销 股 份 数 量 为 111,684 股 , 包 销 金 额 为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61,735.4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0,673.17 万元
(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 51,062.26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已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5]21005441085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
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40,010,000.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470,612,649.84
元。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具体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为 10,673.17 万元,具
体明细如下:
费用名称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6,000.00
审计及验资费用 2,633.96
律师费用 1,240.83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04.72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293.66
合计 10,6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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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
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
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发行费用为 2.6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51,062.26 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
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64 元/股(按照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以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
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 1.33 元/股(按照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
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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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及审计情况
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
表附注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华兴审字[2025]21005440861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
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的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公司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5 年 3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5 年 1-3 月的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
(华兴专字[2025]21005441051 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审阅报告》全文。
公司 2025 年 1-6 月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
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二)2025 年 1-6 月的业绩预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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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开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于募
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人和下述相关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
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杏坛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杏坛
支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5 年 7 月 11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
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可能对公司有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
大变化。
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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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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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
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人的有关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 强强、曾晨
联系人 强强、曾晨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国泰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强强、曾晨提供持续督导工作,
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强强先生,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管理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先后参加深交所主板天元股份 IPO、上交所主板欧派家居 IPO、深交所创业板
铭利达 IPO、深交所创业板首航新能源 IPO、深交所主板中航机电非公开项目、
上交所主板欧派家居可转债、深交所主板雅致股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深交所
主板达华智能重大资产重组项目、深交所主板中航机电可转债项目的运作与发
行。强强先生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记录良好。
曾晨先生,国泰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金融学硕士,保荐代表人;
先后参与中国工商银行非公开发行境内优先股,廊坊银行二级资本债,万润科
技重大资产重组、中瑞实业公司债,铭利达 IPO 等项目。曾晨先生在执业过程
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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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
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悍高管理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2026 年 1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延)
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并承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公司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
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
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
行减持的,在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的 5%。本公司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
告;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
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
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公司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所持由此新增的发行人股份仍将遵守前述股
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若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前提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发行人股票。若本公司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
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
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欧锦锋、欧锦丽出具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
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继续遵守上述限
制性规定。
级管理人员时减持发行人股份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承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
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进行减持,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
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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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
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在首次
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如发生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所持由此新增的发行人股份仍将遵守前述股份锁
定及减持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前提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发行人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发行人董事孙国华,高级管理人员徐昊、周秀舟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
意向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不再担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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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级管理人员时减持发行人股份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在
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股票的价
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所持由此新增的发行人股份仍将遵守前述股份锁
定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前提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发行人监事汪宝春、蒋祖飞、杨韵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
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不再担
任上述职务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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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所持由此新增的发行人股份仍将遵守前述股份锁
定及减持承诺。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前提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 个交易
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若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
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悍高管理、欧
锦锋,其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参见本节“一、与投资者保护的
相关承诺”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之“1、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股
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及“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
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悍高管理、欧锦
锋,其一致行动人为悍高企业、锦益管理、锦悦管理,其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
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
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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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情况的,则本公司/本企业减持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
整。本公司/本企业在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
公告。如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股份情形的,
本公司/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所持由此新增的发行人股份
仍将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
若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若本
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
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股东顺德智谷出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如因发行人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等权益分派导致本企业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所持由此新增的发行人股份仍将遵守前述股份
锁定承诺。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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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规定的前提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若本企业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股东二鸣投资、兔宝宝、顺德智造、青岛华真、尚壹投资出具关于
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所持由此新增的发行人股份
仍将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若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在 10 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若本
公司/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益的,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
本企业将在获得收益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落实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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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果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
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
同),发行人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措施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条件:(1)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并上市后三年内;(2)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称“启动条件”)
当启动条件成就时,发行人及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将按下列顺序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稳定股价:
(1)发行人回购股票
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其及其一致
行动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发行人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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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发行人领取薪酬,均应当履行发行人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
相应承诺。发行人将促使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本预案及相关
约束措施出具承诺书。
(2)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的股票进行增持:
①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
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积
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发。
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发行人
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②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
自发行人所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3)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
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
①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 个交易日每日股票
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审计基准日后发生权益分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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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应做除权除息处理);
②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被再次触
发。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从发行人获取的税后薪酬及税
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10%;
②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
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1)发行人回购股票的启动程序
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法定手续后的 30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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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并应在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
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股权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
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1)若发行人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发行人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控股股东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①在股东大会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
控股股东所持限售股锁定期自期满后延长六个月,并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
行人分得的现金股利返还发行人。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采取从之后发放
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现金股利总额的 50%。
(3)若有增持义务的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
价的承诺:①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
保护投资者的权益;②发行人应当自相关当事人未能履行稳定股价承诺当月起,
扣减其每月税后薪酬的 10%,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已获得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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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行人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
全部内容;
(2)本公司愿意遵守和执行《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
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
全部内容;
(2)本公司愿意遵守和执行《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
内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
部内容;
(2)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
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行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1)本人已了解并知悉《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全
部内容;
(2)本人愿意遵守和执行《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内
容并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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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发行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
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执行。
若发行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发行人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现金分红计划、停止发放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若发行人首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
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执行。
若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
投资者道歉,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并停止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
红(如有),同时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
本人/本公司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发行人首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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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2 号)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执行。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暂停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并停止从发行人处取得股东分红(如有),
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
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1)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海通承诺
保荐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验资机构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
所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
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4)评估机构中联国际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广东)有限公司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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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出具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参见本节“一、与投资者保护的相关
承诺”之“(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及承诺”、“(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
诺”及“(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公司存
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
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上述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要求的时
间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上述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的损失。
悍高集团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的相关申报文件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欺诈发行行为。
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机关认定悍高集
团存在欺诈发行行为,导致对判断悍高集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
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上述有权机关最终认定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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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要求的时间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依法购回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若上述欺诈发行行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
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
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悍高集团
承诺通过以下措施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增强发行人的持续
回报能力,具体包括:
“1、扩大业务规模,加大研发投入
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发行人将在稳固现有市场和客户的基础上,未来进
一步加强现有产品和业务的市场开拓和推广力度,不断扩大主营业务的经营规
模,提高本发行人盈利规模;同时,本发行人将不断加大研发投入,加强自主
创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产品竞争力和发行人盈利能力。
本次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进行,本次发行募集
资金到账后,发行人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严格依据发行人相关制度进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审
批与考核,以保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同时,发行人将确保募
投项目建设进度,加快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争取募投项目早日投产并实现预
期效益,保证募投项目的实施效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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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的要求,发
行人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人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
并兼顾发行人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前述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
明确了发行人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
的合理投资回报。未来,发行人将继续严格执行发行人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
回报机制,确保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发行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建立更为科学的人才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和优化组织架构以保证适应研发提升、产能扩张、市场拓展等方面的管理需求,
完善和改进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保证发行人高质量的扩张。同时,发行人将完
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
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创造力和潜在动力,提升发行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
盈利能力。”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悍高管理、实际控制人欧锦锋、欧锦丽出具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为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
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作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及本人承诺不越权干
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本公司及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及本人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同意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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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及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公司及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
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股东造成损失,本公司及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填补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
填补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并同意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
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
以及《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
如本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愿意接受有权主管机关
的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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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发行人出具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发行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作出的公开承诺一经生效,发行人即会严格
履行该等承诺事项。同时,发行人将积极督促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其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公开承诺并执行
有关约束措施。
承诺事项分别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能按照《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制定和
实施稳定股价方案的,发行人将按照该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未履行《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的约束措施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从而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在上述情形下,若发
行人未履行回购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承诺或依法赔偿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承诺
的,则: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直至发行人履行相关承诺;
(3)未履行其他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发行人违反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的,致使中小
股东因发行人违反公开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发行人将按照有权司法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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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等自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发行人
将及时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相关信息。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原因外,若承诺确已无法履
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小中股东合法权益的,发行人将充分披露原因并向
投资者进行道歉,同时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承诺或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申请,
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
利益。并将上述变更方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发行人独立董事、监事会
应就发行人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发行人中小股东
权益发表意见。”
发行人控股股东悍高管理,实际控制人欧锦锋、欧锦丽出具关于未履行公
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本人/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
各项承诺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司将按有关承诺事项分别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未履行股份锁定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出售发行人股票的,本人/本公司同意将在此情形下转
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违反股份减持相关承诺,本人/本公司同意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
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3)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未能按照《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制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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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稳定股价的方案,将按照该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
(4)未履行《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的约束措施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从而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
的,及/或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在上述情形下,若本
人/本公司未履行《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已承诺之约束措施的,本人/本
公司同意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本人/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
本人/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5)未履行其他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
致使发行人中小股东因本人/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
本公司将按照有权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
损失。
因本人/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
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向发行人进行赔偿。因本人/本公
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的
处罚或监管措施的,自发行人受到处罚或监管措施之日起至处罚或监管措施执
行完毕之日止,本人/本公司停止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并且放弃该期
间所享有的分红权,有关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本人/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相关信息。除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原因
外,若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小中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
本公司将通过发行人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进行道歉,同时提出新承诺替代
原承诺或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申请,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
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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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实际控制人外的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关于未履行公开
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按照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作出的各项承诺履行相
关义务和责任。
事项分别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份锁定相关承
诺的约束措施: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出售发行人股票的,本人同意将在此情形
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
约束措施:如违反股份减持相关承诺,本人同意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
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关于信息披露
瑕疵的承诺函》的约束措施: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经济损失
的,在上述情形下,若本人未履行《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已承诺之约
束措施的,本人同意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本人的薪酬及现金分
红予以扣留,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亦不得转让,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4)未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关于信息披
露瑕疵的承诺函》的约束措施: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直接经济损
失的,在上述情形下,若本人未履行《关于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函》已承诺之
约束措施的,本人同意发行人将当年及其后年度发行人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扣
留,直至履行相关承诺。
(5)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独立董事、监事除外):本人未能
按照《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要求制定和实施稳定股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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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将按照该预案规定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的责任。
(6)未履行其他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如本人违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时所
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致使发行人中小股东因本人违反公开承诺而
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人将按照有权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赔偿中小股东
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
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向发行人进行赔偿。因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
致使发行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监管措施的,
自发行人受到处罚或监管措施之日起至处罚或监管措施执行完毕之日止,本人
停止从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如有),并且放弃该期间所享有的分红权,有关分
红归发行人所有。
自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通
过发行人及时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相关信息。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原因外,若承诺确已
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小中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人将通过发行人充
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进行道歉,同时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承诺或提出豁免履行
承诺义务申请,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
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本企业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中已作出的各项承诺
履行相关义务和责任。
承诺事项分别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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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履行股份锁定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违反股份锁定承诺出售发行人股票的,本企业同意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
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2)未履行股份减持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违反股份减持相关承诺,本企业同意将在此情形下转让发行人股票所获
得的收益全部归属于发行人。
(3)未履行其他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企业违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时所作出的其他一项或多项公开承诺,致
使发行人中小股东因本企业违反公开承诺而遭受直接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将按
照有权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赔偿中小股东遭受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因本企业未能履行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据证券监
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向发行人进行赔偿。因本企业未能履行承
诺事项致使发行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监管措
施的,自发行人受到处罚或监管措施之日起至处罚或监管措施执行完毕之日止,
本企业将放弃该期间所享有的分红权,有关分红归发行人所有。
等自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
将通过发行人及时在指定信息媒体披露相关信息。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原因外,若承诺
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小中股东合法权益的,本企业将通过发
行人充分披露原因并向投资者进行道歉,同时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承诺或提出豁
免履行承诺义务申请,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
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未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
发展,公司控股股东悍高管理、实际控制人欧锦锋、欧锦丽出具了《避免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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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承诺函》。
控股股东悍高管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
业与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以下同)不存在从事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
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采取以
全资、控股、施加重大影响等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
能导致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
生产任何与发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全资、控
股、施加重大影响等方式从事了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本
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
行人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
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以全资、控股、
施加重大影响等方式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的,
本公司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
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公
司保证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全资、控股、施加重
大影响等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和业务;
若出现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公司及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
成竞争的业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
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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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公司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
制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公司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
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
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
由本公司予以全额赔偿。
(7)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及自本
公司不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实际控制人欧锦锋、欧锦丽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
发行人(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如有,以下同)不存在从事相同或
类似业务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
竞争。今后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也不会采取以全资、控股、
施加重大影响等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实质性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发
行人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发行人认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全资、控股、
施加重大影响等方式从事了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本人及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提出
受让请求,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
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行人。
(3)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可能以全资、控股、施
加重大影响等方式获得任何与发行人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的,本
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发行人能够接受的合理条
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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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始,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人
保证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会以全资、控股、施加重大影响
等方式从事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产品和业务;若出现
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形,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
制的其他企业保证按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1)停止生
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2)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
务;3)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来经营;4)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
联的第三方;5)其他对维护发行人权益有利的方式。
(5)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
或影响发行人正常经营或损害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
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不可撤销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
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如因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本承诺而导致发行人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
予以全额赔偿。
(7)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
人不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控股股东悍高管理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届
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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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实际控制人欧锦锋、欧锦丽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业绩下滑时延长股份锁定
期的承诺如下:
“一、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人/本
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二、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人/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三、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础上延长本人/本公司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十一)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相关承诺如下: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材
料,提交后至自本承诺出具之日,公司未实施现金分红。自本承诺出具之日,
在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审核期间,本公司不进行现金分
红。”
(十二)其他承诺事项
发行人出具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股东为广东悍高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欧锦锋、佛山市锦益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东悍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二鸣投资合伙
企业(普通合伙)、广东顺德科创智谷进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德华兔宝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锦悦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顺德科创智造进取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华真卓盈创业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海南尚壹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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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述主体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
(二)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股份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
(四)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
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
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
易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避免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
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悍高管理、实际控制人欧锦锋、欧锦丽就关联交易事项承诺
如下:
“1、本人/本公司将尽量避免本人/本公司以及本人/本公司实际控制或施加
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
项(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或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
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
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
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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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用实际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影响的企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
股东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
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或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本公司不正当利用控股股东地位,
本人/本公司愿意就上述关联交易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
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子公司、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关联交易事项承诺如下:
“1、本人将尽量避免本人以及本人实际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如有,
下同)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自发行人领取薪酬或
津贴的情况除外),对于不可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在平
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
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及《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
事项的管理制度,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发行人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进行,
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制人地位谋取不当的利益,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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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或发行人其他股东利益,可聘
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
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或发行人其他股
东的利益、且有证据表明本人不正当利用控股股东地位,本人愿意就上述关联
交易给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及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司、发行人其他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公司承租房产相关瑕疵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锦锋、欧锦丽就公司承租房产相关瑕疵事项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2022 年 6 月 1 日),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悍高集团”或“公司”)对外承租的部分房产存在被查封及部分租赁房产未办
理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形。针对该种情形,本人承诺:“如悍高集团或其子公司因
租赁房产瑕疵而受到行政处罚、被要求搬迁或产生其他不利影响,本人将全额
补偿悍高集团或其子公司因行政处罚、搬迁等情形对其造成的损失,保证悍高
集团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关于公司无产权证之建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欧锦锋、欧锦丽就公司无产权证之建筑事项承诺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2022 年 6 月 1 日),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悍高集团”或“公司”)存在部分使用中的配套建筑物、构筑物未办理产权证
书的情形。针对该种情形,本人承诺:“如悍高集团或其子公司因使用无产权证
之建筑物受到行政处罚、被责令拆除或其他不利影响,本人将全额补偿悍高集
团或其子公司因行政处罚、拆除建筑物等情形对其造成的损失,保证悍高集团
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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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悍高管理、实际控制人欧锦锋、欧锦丽就缴纳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本公司作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为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就发行人
(包括发行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
金之相关事宜不可撤销地保证并承诺如下:
如发生主管部门认定发行人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全部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要求发行人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或者出现其他导致
发行人需要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形,或者由此发生诉讼、仲裁及有
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则本人/本公司无条件地全额承担该等应当补缴的费用、
罚款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三、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等已披露的申请
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做出的
有关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上述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具有合法性、
合理性、有效性。
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了相关
公开承诺,并出具了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经核查,该等承诺及约束措
施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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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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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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