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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通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中国”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特指中国
大陆地区)及现行《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
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了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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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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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分所 电话: (86-411) 8250-7578 海口分所 电话: (86-898)3633-3401 香港分所 电话: (852) 2167-0000 纽约分所 电话: (1-737) 215-8491
传真: (86-411) 8250-7579 传真: (86-898)3633-3402 传真: (852) 2167-0050 传真: (1-737) 215-8491
硅谷分所 电话: (1-888) 886-8168 西雅图分所 电话: (1-425) 448-509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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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
行核查的过程中,本所假设:1、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
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提供予
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
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
所有提供予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的;5、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
并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作出的《安通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以及于 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告的《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董事会于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股东,决定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召开。
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8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
市丰泽区东海街道通港西街 156 号安通控股大厦 5 楼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维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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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关于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年 7 月 21 日下午收市时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现场会议登记资料等文
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有 2 名,均为股东代表或自
然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70,960,151 股,占贵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19.3800%。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18 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57,490,26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时,
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表对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贵公司股东代
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表决结果进行清点。
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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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现任董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23,205,6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关于公司现任监事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923,182,992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并重新制定<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
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96,446,566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清点后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3 为特
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该等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由此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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