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管
理和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
称“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通
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以及业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合理评价。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
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
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
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设专职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营管理等相
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并以应有的
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不得利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时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
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 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内部审计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 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
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且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
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
等重大事件相关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
重点。
。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
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
的可执行性;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四) 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已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以及独立董事专门委员
会的审议情况,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包括审计立项、审计计划、发出审计
通知书、实施审计程序、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审批、发出审计整
改通知书或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整改、追踪审计、建立审计档案等。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
部署,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项目立项,报经审计委
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风险和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具体
项目审计计划,做好审计准备。
第三十一条 在实施正式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书面审计通知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对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实施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访谈、检
查、内控测试、分析性复核、抽样审计、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获取充分、相
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审计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程序后,应当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一周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对被审计对象异议的,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可进
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并出具最终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建
议等文件一同报送公司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进行审批。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
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整改建议
等文件,对发现的问题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 被审计对象存在需要或做出处理的重大事项,应发出“审计整改通知
书”。
(二) 被审计对象存在需要提请改进、加强监督、完善管理,以及进一步清
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况,但未发现存在重大需要纠正的问题,可以提出“审计意
见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
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
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
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机构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
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 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
律、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