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 子公司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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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
司的管理控制,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子公
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业
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 全资子公司;
  (二)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
权的子公司;
  (三)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在 50%
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
实际控制的公司;
  (四)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控股的其他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并
依据对子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
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章程制订、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内部审计监督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
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
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职及
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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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 依法行使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
(如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 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
作;
  (三) 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
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 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 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配合董事会秘书
的信息披露工作;
  (六)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前,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如有)必须
事先报告公司,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有关事项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议决定或批准;审议通过或批准后,子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召开董事会或
股东会,公司授权的股东代表或提名的董事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
  (七) 承担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章程,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
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谋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
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子公司管理层、核心人员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子公司应遵守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对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
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
会计师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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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办法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子公司未经母公司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均事先报告母公司。
                 第四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公司的发展战略和
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制定经营计划。并根
据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结合自身实际业务,建立风险管理程序。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完善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的
管理和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在报批投资项目之前,应当对
项目进行前期考察调查、可行性研究、组织论证、进行项目评估,做到论证科学、
决策规范、全程管理,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
  第十七条 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接受公司对应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或者出售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签
订委托或许可协议等交易事项,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应
当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的金额,依据《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规定在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的范围内的,报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主动向公司汇报投资项目的重大执行和进展情况,公司
针对经营业务或者投资项目进行询问、检查时,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
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但当子公司经营
出现异常或公司下达给子公司的工作不能正常完成时,公司可授权有关职能部门
代表公司行使管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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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为其信息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
任人,据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的决定,可以确定子公司经理为其信息管理和报告
的直接责任人,子公司经理层必须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向子公司董事
长或执行董事报告相关信息,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进行信息管理工作汇报。子
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其
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子公司在发生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在 1 日内报告公司董事会
秘书。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应于 3 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备其董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适用于子公司。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知情
人在重大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股票。
                   第六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可以聘请外部
会计师事务所对子公司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
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
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具体审计事项根据母公司
制定的财务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
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九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该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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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必须认真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递交整改计划及整改结
果的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公司、子公司间相关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完备性,建
立相关档案的两级管理制度,子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存档并同时报送母公司存档。
  第三十二条    相关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子公司证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他经行政
许可审批的证照,各子公司在变更或年检后及时将复印件提供给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存档。
  (二) 公司治理相关资料
表、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公司董事会委托董事会办公室保
存复印件一套,各子公司留存原件一套。
议程、决议、记录、其他相关会议资料)资料原件由各子公司保存,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留存复印件一套。
  (三) 重大事项档案
并、改制重组、媒体报道、行业评价等相关资料。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符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惩等
人力资源制度,充分调动经营管理层和全体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
理、和谐的竞争机制。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
报备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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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子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履行其相
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公司或子公司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给当事人相应的处罚,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
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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