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奕智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7-29 00: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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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置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
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选举产生。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成员代其行使职权。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 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1 名成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
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
程》及本细则的规定补足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应当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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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辞任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在补选的成员就任前,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的除外。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因成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提名委员会成员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者本细则的规定时,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提
名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法律法规、交易所、《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对于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承
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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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但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提名委员会成员同意,在确
保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会议主持人或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提名委员
会成员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作出的决
议,应当经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拟讨论或审
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书面委托提名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成员连续两次不亲
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提名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
换。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会议
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信方
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成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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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包括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等会议资料应当作为公司重要
档案妥善保存,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
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过”不含本
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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