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
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
策有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
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原则:
(一) 以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为前提,确保报告的内容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 对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要及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 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进展或重大变化,均应及时向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制订和完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并监督执行情
况。
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对报告的重大内部信息进行甄别,提
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批准后,予以信息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
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公司各部门负
责人;
(二) 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
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
(五)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 其他因所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事项信息的知情人
员;
(七) 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
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责任人。
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公司/部门内部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义
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职责包括:
(一)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
则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二) 对重大信息进行收集、整理;
(三)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要对相应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及负主要责任;
(四)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 相关重大信息资料应经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签字后,报董事会办公
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根据本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及
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全面履行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职责,以保证
公司董事会能够及时、准确、完整、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拟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三) 拟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四) 重大交易事项,即将发生、正在发生或已发生以下重大交
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低风险
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
使用协议、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
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
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购权等)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五) 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报告
标准为:
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
公司市值的10%以上;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上述第(五)项规定的标准,但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判断可能会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
衍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报告。
前述交易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
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
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
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前款规定的市值是指交易前 10 个交
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前述规
定,并及时披露分期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
涉及前述指标,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
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确定是否应该经
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无
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关联交易事项,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前
款所述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
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
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
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 上述第(六)项的关联交易的报告标准为:
易金额在3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且
超过300万元。
(八)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九) 业绩预告及业绩预告的修正、业绩快报和业绩快报的修正;
(十) 重大政府补助事项;
(十一)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 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十三) 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事项;
(十四)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五)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六) 涉及募集资金发生以下情形的:
更等;
用;
(十七) 重大风险情形:
况;
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对外担保;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
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核心技术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
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
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者总会计师、被公司解聘;
师事务所;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九) 与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相关的
事项:
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报备等手续或需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做好后续信息披露工作;
日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外担保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
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因涉嫌违法
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
大行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列重要事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提供的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
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如有);
(三) 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如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第五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重大信息要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是指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责任人获悉拟报告重大信息的当天。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
室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
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十五条 当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重大信息触及下列时点时,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责任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一) 公司、子公司及各部门司拟将重大信息提交股东会、董事
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拟就该重大信息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知道或应该知道
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 书面形式;
(二) 电子邮件形式;
(三) 会议形式;
(四) 电话、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应后补书面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
发生或拟发生第一时间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先向董事会办公
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并签字确认;
(三)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时将签字确认后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四)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
分析和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后,向董事长报告。
董事长根据相关规则,审批处理建议后,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落实。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事项的进
展情况,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就已披露的重要事项与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书的,应
第一时间报告意向书或协议书主要内容,或者已签署的意
向书或协议书发生重大变更甚至被解除、终止的,应第一
时间报告相关情况及原因;
(三) 重要事项涉及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要事项涉及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
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重要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
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要事项涉及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
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六章 保密要求
第十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
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
第二十条 公司新闻发布会、网站、公众号、内刊等宣传性资料的内容不得涉
及公司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相关宣传资料应经提交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审核,董事会秘书审批确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公共他媒体上刊登应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早于公司法定信
息披露媒体上披露该信息的时间,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信息披露。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责任人执行本制度的情况纳入对
其的考核范围。
第二十三条 对因瞒报、漏报、迟报导致重大事项未第一时间上报或报告失实,
以及不遵守保密规定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及时、重大遗漏
或有虚假、误导的情况或导致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
造成影响或资产损失的,应按以下标准,由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会
同纪检部门,开展调查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董事会同意后,
提请股东、公司进行追责:
(一) 警告、记过处分的适用程序
当公司收到监管机构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
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公开致歉、要求聘请证
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
试的,并造成较大的影响或资产损失的,视情况应给警告、
严重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二) 降职、免职、开除处分的适用程序
当监管机构要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等监管措施或纪律处
分时、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对未按要求整改
导致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的,并造成重大的
影响或资产损失的,应给予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
以上种情况,公司有权要求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重大差错确系个人主
观故意所致的;
(二) 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工作,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员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导致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 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董事会提请公司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报告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本制
度所称“大股东”,即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